2024-11-18 12:19:0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雨雅)为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强制功能和破产程序的拯救、出清功能,让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移得出、立得上、破得了”,助力困境企业重生,推动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清结销账,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执破融合常态化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进一步助力执行与破产工作双向互促、一体化推进,健全市场主体挽救与退出机制,以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意见》中指出, 充分认识“执破融合”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把“执破融合”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抓手,增强做好“执破融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执行和破产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执破融合包含两个方面:执行案件中发现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依法启动执转破,为破产审判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破产审判部门对于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优先审查是否有被执行案件,优先启动执转破,对于执行终本的案件以及正在执行的案件,加强筛查,具备破产原因的,通过破产程序化解执行案件,为执行工作提升提供多元方案。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建立执行部门“执转破”案件定期筛查机制。每季度对未结和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由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
实行“执转破”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转破”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度、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
加强审查的专业化。执行部门相对固定一名人员从事执转破工作,执行部门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执转破案件进行审查,为“执转破”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加强破产重整手段的运用。对于正在执行中的案件,执行部门做好初步筛查,破产审判部门及时跟进研判,综合被执行企业情况,对于有重整价值的,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努力通过破产重整手段挽救市场主体,有效化解执行案件。
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建立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对接执行查控系统和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实现执行与破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执转破案件要充分利用执行部门前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查控手段后的成果,前期审计、评估的成果,有效减少破产环节工作量,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
破产审判对执行、刑事工作的主动衔接。破产案件审查受理时要兼顾“执转破”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对破产案件审查立案时,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应通过本院执行局协助查询债务人企业信息,如果发现在本院有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应联系该本院执行局,建议启动“执转破”程序。
执转破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时,应邀请负责相关刑事审判的承办法官参加破产立案审查等相关工作或加入破产合议庭参与破产案件办理。
建立“执转破”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送达方式,简化财产审计,压缩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时审结。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本院结合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考核分值,合理设置执转破考核分值。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转破”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充分体现相关工作量。对“执转破”工作开展好的个人及时表彰奖励。对落后的采取通报、有关领导在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约谈等措施。
做好信访维稳防控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加强前期信访因素排查,在审查“执转破”案件过程中,全面了解债务人企业的性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和处置的资产状况、可能存在的涉稳问题等,发现存在信访隐患的及时评估。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了解相关情况,走访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就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维稳工作进行评估和对接,争取属地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支持,防止案件受理后出现重大群体性涉稳事件。
组稿人:马志军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罗霞
三审:戴志杰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