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11-18 17:17:48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24〕58号

HNPR—2024—13011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湖南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和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管理,修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经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27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和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区域内省级科普和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管理。

第三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是指拥有生态环境特色和生态环境科普资源,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社会公众生态文明素养,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及法律法规,推动绿色生活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场地、场所或机构。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科学技术厅共同负责科普和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科普和教育基地创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负责科普和教育基地创建的事务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创建办设在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申报前三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其它违法行为;

(三)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公众参与、展示展览等方面发挥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功能,且表现突出;

(四)在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环境科普、生态环境普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绿色低碳生活等方面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具有专门用于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以及配套的平面展示区、模型演绎区、交流互动区、知识讲座场地等,有科学严谨、通俗易懂的解说词,并定期更新、补充开展活动所展示的文字和影像资料、实践设备和器材等;

(六)配备稳定的专(兼)职从事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专职讲解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证明;

(七)具有稳定的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经费投入,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证活动正常开展;

(八)具有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活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分为七类,不同类型的基地还需满足相应的要求:

(一)展厅场馆类:是指具有生态环境教育功能的展厅或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警示馆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展厅等。

1.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示面积不低于300m2

2.配备5名以上专(兼)职讲解员;

3.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3万人次以上。

(二)自然生态类:是指具有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的场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动植物园、湿地公园、珍稀动植物繁育中心、多功能生态园区等。

1.已获批建设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

2.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已获得3A级及以上国家旅游景区资质;

3.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 ,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或专业性户外影视设施;

4.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生态环境主题,传播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专业性强,信息量丰富;

5.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生态环境讲解词、相应的标志标牌等;

6.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讲解员;

7.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5万人次以上。

(三)企业类: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从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如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垃圾处理(焚烧、填埋)场所、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治理企业等。

1.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3.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100m2 ,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4.设有参观通道、匹配的安全设施、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标识标牌,有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以及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5.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讲解员;

6.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2000人次以上。

(四)产业园区类: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

1.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2.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 ,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3.设有参观通道、匹配的安全设施、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标识标牌,有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以及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4.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讲解员;

5.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五)科研院所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或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中心)等单位。

1.展示传播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2.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80m2 ,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3.具有用于公众开展生态环境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场所;

4.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安全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标识、标牌及解说词;

5.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讲解员;

6.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2000人次以上。

(六)教育培训类:是指具有生态环境教育特色的实践场所,主要针对青少年的综合性教育实践基地等单位。

1.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2.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厅,展示面积 不低于 100m2 ,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 2000m2

3.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标识标牌;

4.教学大纲设有生态环境教育版块,配备生态环境特色教材,传授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专业性强,信息量丰富;

5.拥有2名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的专(兼)职教师;

6.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培训学生2万人次以上。

(七)其他类:是指具有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基地、美丽乡村等。

1.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示场所,展示面积不低于100m2

2.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讲解员;

3.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创建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申报。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组织向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上报申报材料。申请认定的科普和教育基地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主体法人资格资料;

(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介绍;

(四)创建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

(五)科普和教育基地创建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上一年度活动经费投入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其他辅助证明资料:包括方案、规划、制度、解说词、宣传资料、图片、视频等,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评估标准体系》(附件3)序列要求对应编制。

第十条 初审。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州)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本地区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受理。创建单位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在“一件事一次办”的“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栏目上传《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报表》(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创建办根据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科学技术局的初审意见,在“一件事一次办”平台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 评估。创建办根据认定要求组织专家、相关业务处室及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估团队,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评估标准体系》规定,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三条 认定。创建办组织召开评审会,提出拟认定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单,商省科学技术厅同意后,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公示。省生态环境厅对拟认定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创建办提报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发文与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省生态环境厅、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文公布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应主动接受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科学技术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州)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本地区科普和教育基地的日常工作,以及创建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八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应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备宣传教育、科普活动台账,面向社会常态化开展公众开放活动。

第十九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评估标准体系》进行年度自查总结,每年 12月底向创建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年科普和教育基地工作情况、环保设施投入、活动台账、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条 科普和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评估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评估结果合格的,继续保留“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牌匾。对原已授牌的“湖南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在复核期内(授牌2年后)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牌匾。

(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称号,取消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三)已命名的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基地称号,取消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2.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评估的;

3.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6.发生其他有损基地荣誉以及公众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向公众开放、在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基地,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参评成功的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对符合申报省科普项目条件的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湘环发〔2020〕37号)和《湖南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湘环发〔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责编:陈莹

一审:陈莹

二审:刘艺

三审:毛晓红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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