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不合商家心意,能删除屏蔽?三部网络经营新规征求意见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1-21 16:44:36

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保障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权益,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网络平台经营者起草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根据消费者的偏好、消费习惯向其提供搜索结果的,除了应以显著方式告知外,还应提供“不同意”选项,让消费者能够便捷关闭算法推荐服务。

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

例如,为了防止“傍名牌”、侵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加强对标注官方店铺、授权店铺等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的审查,畅通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侵权及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并公示处理结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

为了避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扩张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免责范围,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义务、赔偿损失、请求救济、变更和解除合同等合法权利,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自动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消费者的评价如不符合商家心意,就能被任意删除屏蔽吗?对此类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编造、修改、删除、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不得采用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误导性方式展示信息;不得有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破坏消费者信用评价或影响消费者获取真实信用评价的行为,且应当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这种行为。

自动续费将不再“不知不觉”且难以取消或变更。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商业信息应能简便拒收  不得更换名义再次发送

利用“算法”摸清顾客喜好并展示搜索结果的做法,不仅要明确告知消费者,还要能够将算法服务便捷关闭。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根据消费者的用户偏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搜索结果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同时提供不同意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算法推荐的选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方式,如消费者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平台应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频繁收到的商业信息推送,让很多消费者烦心。对此,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虚拟形象直播带货应显著标识

在信息公示方面,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此外,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处置、消费者信用评价等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与分类管理。

“虚拟人”直播带货也应告知消费者。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带货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此外,社区电商平台应当公示自提点或门店名称、地址,提供团长、销售者的必要联系信息;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公示。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责编:肖秀芬

一审:张笑

二审:陈永刚

三审:赵雨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