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10:31: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谢燕 任洁
近年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始终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弘扬司法民主、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渠道,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支持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对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严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该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广泛宣传发动,规范选任程序,严把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关、能力关、廉洁关、效能关,选任工作成绩突出。
队伍不断壮大。 经过今年4月换届选任,全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9名,为23名员额法官的3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效扩大了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审判的民主化和公开化。
结构不断优化。 现有69名人民陪审员中,女性46名、男性23名;中共党员34名,群众34名,民主党派1名,城镇户口34人、农村户口35人。人员组成较为全面,广泛性与代表性明显提升,为社会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彰显奠定了坚实基础。
素质不断提高。 69名人民陪审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总人数的92.75%。其中,研究生学历2名,本科学历27名,大专学历35名,高中、中专学历5名,为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疑难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
强化保障,依法履职,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
加强岗前业务培训和任职培训。 把加强培训作为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任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法官(法官助理)一对一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学习,岗位培训率达100%,岗前培训时间达40多学时,任职期间每年培训时间达20学时以上。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发放《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书籍1套,增强人民陪审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业务知识。同时,在人民陪审员履职过程中,淦田、朱亭等2个派出法庭和各审判业务庭室通过组织开展庭审观摩、座谈交流和现场体验等活动,有针对性地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充分发挥实质参审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案件预知权、审理权、独立表决权,使人民陪审员能积极参加案件审理,更好地融入法官群体,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履行陪审职责,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
强化经费的保障落实。 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全院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了规范的经费保障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劳务费、培训费等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充分保障、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发挥优势,不断创新,拓展人民陪审员履职途径
发挥特定专业知识的优势。 在民商案件调解中,对于技术性强的案件,该院邀请在某一领域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庭审调解,填补了法官诸如教育学、心理学、医学、市场营销等专业学科方面知识的欠缺,达到法官法律知识和陪审员技术知识的有效补充,为案件成功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发挥群众基础厚重的优势。 对于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该院邀请来自最基层,在当地有威望的陪审员参加,发挥其德高望重、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优势,融乡风民俗于案件之中。通过陪审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交融,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发挥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 在审判工作中,该院充分发挥陪审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生活阅历深厚、思维和处事能力强、善做民间工作的自身优势,巧妙运用案例引导法、情感共鸣法、过错分析法、换位思考法、褒扬激励法等调解、和解技巧,找准当事人双方矛盾焦点,化解双方怒气和误解,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敦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发挥司法亲民的优势。 在案件的审理调解、人性化接访等工作中,该院邀请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阳光审判”全过程监督工作。通过与当事人及公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沟通交流、采取辨法析理 、教育疏导、判后答疑、信访评估、结案回访等措施,真正达到了清除隔阂 、消弭矛盾、冰释前嫌 的最佳功效,提高了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健全机制,严格管理,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该院明确规定,政治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及业务指导由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定期向上级法院报送人民陪审员工作材料,包括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意见建议等,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合理安排,确保参审实效。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坚持随机抽取并兼顾特殊主体的原则。院机关审判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原则上从区直机关、渌口镇、南洲镇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涉及特殊主体的,由特定陪审员参审。如涉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案件,就指定由从事妇女儿童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学校的案件,就指定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食品安全、土地森林纠纷的,由指定从事市场监督、国土、林业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等。派出法庭一般固定配备2~3名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人民陪审员,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从这些固定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在选择陪审员参审过程中,充分考虑每名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不得超过30件的要求,不存在陪审员参与审理非诉案件、执行等违法情形,确保每名人民陪审员都能参与审理案件。
组稿:刘惠明
责编: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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