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涉药品领域行刑反向衔接 刚柔相济守护群众健康

    2024-11-22 10:39: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嘉欣 滕明松)“如果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即使仅售卖998元不合资质的肉毒针剂,也会面临罚款150万元以上的天价罚单。一份天价罚单案件的背后,可能会压垮一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生计。在维护好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为小微主体创造良性的生存环境,因此,执法必须慎之又慎。”日前,在办完一起妨害药品管理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滕明松表示。

该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上家购进肉毒素针剂并先后销售给胡某某等3人使用,销售金额共计998元。

非法售卖肉毒素被不起诉后,案件就结束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天元区检察院认为“不刑”≠“不罚”,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邓某某相应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多少成为案件的焦点,法律对于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较为严厉,罚款起点为150万元,而在邓某或类似的药品安全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小过重罚”的争议。鉴于此,天元区检察院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磋商,建议其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吸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应当事人要求召开公开听证,经讨论认为邓某无主观故意且并未造成使用者不良反应的严重后果,依法决定适用减轻处罚,按照销售金额的30倍处罚没款30998元,既严厉惩治了妨碍药品安全的行为,又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邓某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主动缴清了全部罚没款。检察机关的介入,让“过罚相当”的原则得以更深入的体现。

办案不能仅满足于合法合规,而应追求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在个案的办理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处罚理应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同时也要对违法行为人形成一定的威慑,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并存,以此促进形成正向循环的药品管理秩序。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践行离不开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也离不开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支持,应凝聚多方合力,更为全面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实见效。

组稿:李翔

责编: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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