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15:53:2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邓水良)从2015年开始,虞某与其丈夫王某在其经营的烟酒商行内无证销售香烟。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在对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各类卷烟若干条,经核价,查扣的成品卷烟价值54519元。虞某夫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结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刑事承办检察官对虞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对王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虽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检察部门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近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检察意见,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醴陵市法院对虞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虞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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