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芳 三湘都市报 2024-11-24 19:52:1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4日讯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姚济榆)药店投资人和负责人明知药品是非正规渠道采购,仍向他人销售,最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该药品为假药……11月24日,记者从岳阳市岳阳县检察院获悉了这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3倍罚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职业。
据介绍,李某某是岳阳县某药店投资人,周某某系该药店质量负责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11月,李某某、周某某明知“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非正规途径获取的药品,仍花费37050元,从上线那里分18次购进1800瓶。
随后,二人在岳阳县某药店内将该药品以一瓶25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共计销售1779瓶,销售金额共计约44475元。其中,李某某负责联系上线购进并向他人销售,周某某负责向上线汇款并收取快递,两人从中获利7425元。
经相关部门认定,该“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李某某、周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按其销售价款3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33425元。
刑事部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禁止两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职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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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王智芳
二审:丁鹏志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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