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艾敏 三湘都市报 2024-11-25 21:41:29
三湘都市报11月25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罗艾敏)11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11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罗艾敏 摄
今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一江一湖四水’系统保护和治理,不断提升依法治污能力水平,制定该法规很有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结合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根据《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名称适用及体例规范》规定,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矿井涌水、水产养殖业等方面的污水治理是我省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和运行中及退出矿山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涌水开展排查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将可生化性强的废水可以作为污水处理厂碳源补充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的规定。
湖南水系众多,内河水运发达,根据基层调研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对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船上贮存,交岸处置,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两款内容。并分别对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船舶污染防治应急作出了规定。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罚没条款清理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二次审议稿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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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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