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09:58:5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沛)近日,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出台《蓝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由县检察院、法院、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10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蓝山风光秀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裁判结果,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及开展相关工作的资金。《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赔偿义务人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及纳入管理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用途及相关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度,其中包括资金使用原则、支出审批程序、账务核对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的建立对于完善蓝山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责任落实、规范资金管理、保障公众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的增多,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问题逐渐凸显,蓝山县检察院认真总结近3年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发现,本县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程序中存在缺乏监管、未与其他非税收入进行区分、流失严重等问题。亟需加以解决、并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以促进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谁管理、怎样管理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效果,成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蓝山县检察院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通过向县财政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多次与县人大、政协、法院、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资金的执行和执收、资金的使用监管等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司法衔接,共同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合拳。
蓝山县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落地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体高效衔接,为建设美丽蓝山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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