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法院判决一中医馆停止使用“厚朴”字样 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为何被判侵权?

    2024-11-26 16:55:0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罗浪

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不正当竞争纠纷,该案现已结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收到文书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自愿履行,原告亦表示服判。

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文兵,经营范围为中医科医疗服务。徐文兵长期从事中医药研究工作,自1999年起先后创办了北京厚朴中医药研究所、厚朴中医学堂、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气象频道等媒体主持中医养生类节目,并出版了诸多养生、理疗方面的图书,在抖音、微博、喜马拉雅等多个平台均有上百万粉丝数。而徐文兵在不同平台均会以显著方式注明其北京厚朴中医诊所创始人的身份和经历,并发布北京厚朴中医诊所的相关作品。北京厚朴中医诊所亦将“厚朴”二字与中医理疗相结合,广泛运用在抖音、微博、喜马拉雅等社交平台与线下店铺,使得“厚朴”在中医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力。

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注册于2021年12月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贾某,经营范围为中医诊所服务。其经营店铺在店门上部与门侧各有一块招牌,上部为横幅的“厚朴堂中醫館”,门侧为竖版的“厚朴堂中醫館”。

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认为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未经许可,将“厚朴”二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店招突出使用“厚朴”文字,具有攀附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辩称,“厚朴”系中医药材名称,“厚朴”字号系经工商登记注册,故其有权使用该字号和店招。

吉首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从时间上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早于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的注册时间2021年12月9日;其次,从影响力来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后,长期在实体店铺经营和互联网宣传中广泛使用“厚朴中医”字号,其法定代表人徐文兵亦利用自身在中医领域的知名度,通过各个电视节目、出版书籍、社交媒体等推介“厚朴中医”,提升“厚朴中医”的影响力。至2021年12月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成立之前,经由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经营与宣传推广,“厚朴中医”在国内医疗保健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的要求;再者,从经营领域来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以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行业知名度而言,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在注册成立时应当知道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知名度,但其并未进行合理避让,而是以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厚朴”为自身字号的主要识别内容来命名“厚朴堂”,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亦会引起相关公众因其字号与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相同而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指出的是,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抗辩称“厚朴”为中草药名称,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对此,法院认为,“厚朴”虽为中药材名称,但并非中医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且经由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长期运营和宣传推广,该名称已在医疗服务领域内取得了超出其中医药属性的显著性,应给予与其影响力相当的保护力度。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吉首法院最终判决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店铺招牌中使用“厚朴”字样并赔偿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组稿:李颖

责编: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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