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湖南审议通过一批新法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等

罗艾敏   三湘都市报   2024-11-29 22:06:26

三湘都市报11月29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罗艾敏)11月29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进行发布。

新闻发布会现场。湖南人大融媒体供图

多项并举助企业降本增效

针对我省运输成本高的问题,本次发布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加强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对提高水路运输能力、降低水路运输成本作了专门规定。

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制度落地落实,条例有别于外省市的法规,专设监督和奖惩一章。对违约失信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规定采取限制各类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等惩戒措施。

《条例》在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准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减轻经营负担等方面均有新的突破。针对中介服务质量不够高、转嫁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要求政府机关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此外,为防范政府拖欠账款,《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提出,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等硬核条款。

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目前,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距离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祁圣芳表示,本次出台的《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重点是解决设施供给不足、责任落实不力、设施管理不善三大问题。

设施管理上,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依法拆除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以及就近补建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针对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养老设施不足这一痛点,若干规定明确了配建标准,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面积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并明确总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对于目前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闲置房屋、场地等资产,优先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鼓励国有企业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场地,明确国有企业提供场地、设施的,其投入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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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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