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无力偿还,桃江法院通过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债权清偿率100%@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   2024-11-30 11:21:19

“喂,是债权人王某喜吗,这周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议程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召开的地点在桃江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时间是上午9时。”近日,桃江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在接收到股东出资款项后,第一时间联系债权人讨论分配方案并清偿。

桃江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建筑材料销售等服务,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强制执行手段,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有2件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未执行到位。了解到桃江法院已建立完善的执破融合机制,程序转换高效、便利,为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遂申请该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

今年7月16日,桃江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桃江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因该公司“人去楼空”,公司法人无法联系,管理人未能接管该公司公章、财务账簿等资料。经核查,仍无法查询到该公司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但发现该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需要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桃江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诉讼程序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但相关诉讼活动因债权人拒绝垫付案件受理费而停滞。桃江法院建议管理人提交案件受理费缓交申请,以此解决立案问题。后管理人于10月28日依法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

桃江法院承办法官既前往股东户籍地进行调查,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找寻,最终股东得知自身深陷诉讼的不利境况,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愿意与债权人和解,由股东自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管理人紧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现全部债权100%清偿。

我国的公司设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按照设立公司时约定的认缴金额和时间完成实际出资,这一举措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股东“认”而“不缴”的现象。基于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进行破产程序后,股东即负有补足认缴出资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股东,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桃江法院承办的破产清算案件通过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实现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全额清偿。桃江法院将深化执破融合机制,提升破产审判专业水平,创新破产案件办理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彭媛)

原载《湖南日报》2024年11月30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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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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