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路阳 罗杨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2024-12-05 18:50:0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5日讯(通讯员 李路阳 罗杨) 近期,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一起涉企“非粮化”整改行政补偿协议纠纷,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获得企业连连称赞。同时,通过司法引领,倡导社会公众严守耕地红线,守护粮仓“耕”基。
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租赁土地用于农业、林业开发。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在租赁土地上种植了柑橘树、油茶树,并修建了相关配套设施。因省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非粮化”整改,需移除该公司种植的柑橘树、油茶树及配套设施。2022年4月6日,某镇政府与该公司签订《“非粮化”整改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以第三方评估为准,最终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作业,某镇政府预付300万元补偿款后,移除了相关树木及设施。2023年5月24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移除物的评估价值为848.34万元。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协商达成一致,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镇政府按照评估报告支付剩余548.34万元补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粮化”整改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评估机构已完成资产评估,最终补偿金额由双方参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鉴于双方未提供协商不成的证据,某农业开发公司要求法院按评估价值直接判决某镇政府补偿,不符合协议约定。据此,判决:某镇政府在该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与某农业开发公司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永州中院受理后,为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案件争议,承办法官拿到案卷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发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庭前调解,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逐步拉近双方之间的距离。同时,要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庭审再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场送达了《行政调解书》。事后,某镇政府按照调解协议向某农业开发公司支付了补偿款,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当前,我国耕地“非粮化”问题较为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耕地“非粮化”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大。该案是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采取行政协议方式,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引导相对人“退经还粮”,有利于耕地“非粮化”处置工作总体平稳有序推进。在耕地“非粮化”处置过程中因补偿金额约定不明引发行政争议,当事人起诉要求政府按评估价值支付补偿金,一审判决结果虽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但没有达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存在程序空转、引发新的行政争议的风险。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促调、成功化解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耕地保护行政案件中坚持“一次性化解行政争议”理念,有助于切实维护耕地安全,积极守护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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