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2-09 08:22:31
六年级学生王小明(化名),在9月份参加学校组织的操场集体活动时,自称中暑后摔倒受伤,其母亲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平谷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日不足以达到中暑的条件,王小明承担主要责任,小学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学校赔偿王小明部分费用1320元。
王小明是平谷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9月某天上午,该小学于9时许开始组织全体学生在操场进行集体活动,王小明随本班学生前往露天操场进行队列调整。约20分钟后,王小明和后面同学说“我好像中暑了”,随后王小明身体开始摇晃,同学询问王小明“没事吧”,王小明没有回答,之后便向前晕倒,致牙齿摔断。该校老师和校医将王小明送至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前往医院。
医院检查后建议前往市区医院治疗,学校于是又安排老师将王小明及其母亲刘某送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上门牙冠折露髓,右上门牙冠根折露髓,上唇挫裂伤。经医院治疗,王小明上唇缝了三针。
之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学承担王小明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刘某陪护复查的误工损失共计4500元。
刘某认为,学校应根据天气情况实时调整学生的室外活动时间,在室外活动时多观察学生的不适情况,在炎热的天气里长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室外活动,学校的行为明显失当,导致王小明受伤,学校应该承担全部损失。
学校则称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学校本身无过错,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王小明站在班级队伍前排,班级老师均站在队列后面,队列前面无老师在场。而当时天气情况为:气温为26.6℃,相对湿度为48%;10时气温为28.3℃,相对湿度为40%,不足以达到中暑的条件。
法院认为,王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明显认知到自己身体不适且尚能向他人表达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于摔倒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王小明摔倒原因及情形、当日天气情况、学校组织活动时的状况等因素,法院认为应由王小明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李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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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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