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鼎峰 李果 新湖南客户端 2024-12-12 19:28:02
新湖南客户端1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李果)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多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缓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
被告人舒某听闻芷江县某村有一座年代久远的古塔塔基下可能埋藏有银元、铜钱等古物件,遂邀约被告人刘某、丁某甲、孙某、何某前去挖掘,刘某又邀约了被告人丁某乙前往。
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舒某、刘某、丁某甲、孙某、何某携带锄头、撬棍、金属探测器等工具,乘坐丁某乙驾驶的小汽车来到古塔处,6人共同使用锄头、撬棍等工具撬挖古塔塔基。此后,舒某等人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制止,随即逃离现场。逃离途中,舒某等人被村民拦下,在村民报警后自愿就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民警将舒某等人查获后,从其乘坐车辆的后备厢查获金属探测仪、锄头等作案工具,6人对盗掘古塔塔基的行为均供认不讳。
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评估,案涉古塔塔基为一处古文化遗址,建设时间为明清时期。舒某等6人在其中一处盗洞中进行盗掘,对古塔塔基遗存已造成彻底性破坏,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受到损害。经现场勘测并编制了修缮方案,又经预算审核,审定该古文化遗址修复费用为34186.54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等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该古塔塔基处原有的盗洞已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不同程度损毁,且6名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古文化遗址的费用,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6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舒某等6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缓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3000元至2000元罚金不等。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等6人连带赔偿用于修复受损的古文化遗址的修复费用34186.54元。
一审宣判后,6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据介绍,舒某等人的盗掘行为对古塔塔基遗址造成彻底性破坏,严重破坏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古文化遗址的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慑民间盗掘古文化遗址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责编:刘畅畅
一审:张鼎峰
二审:卢小伟
三审:蒋玉青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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