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鼎峰 李果 新湖南客户端 2024-12-12 19:30:15
新湖南客户端1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李果)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多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跨长沙、湘潭两地的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4年有期徒刑,并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95万余元。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子金组的土地,用作渣土填埋。此后彭某也出资1.2万元借名入股。
2020年底,经齐某联系,郭某阳、郭某同意为朱某倾倒固体废物垃圾提供场地,费用为每车400元至470元。朱某安排黄某、王某分别负责长沙、湘潭的路面“安全”工作,自行将莫某等人在长沙非法设立垃圾中转站的有害垃圾,运送并倾倒至湘潭县青光村。
2022年4月,朱某、黄某等人通过段某联系上刘某、童某。朱某、段某、贺某等人继续组织车队,采取相同方式,从长沙拖运有害固体废物至湘潭市岳塘区的非法倾倒点进行掩埋,处置费用为500元/车。
经专业评估论证,朱某等人共非法倾倒有害固体废物23万立方米,获利115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2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400余万元。
案发后,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35万元;朱某、黄某、郭某阳、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湘潭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郭某阳、郭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分别判处1至4年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95万余元。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刘畅畅
一审:张鼎峰
二审:卢小伟
三审:蒋玉青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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