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一澜|中立化技巧下帮信罪入罪成因分析及治理转向

  上观新闻   2024-12-21 23:44:41

犯罪中立化技巧是控制理论的一种,主要用于解释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前会用中立化技术来抵消他们感受到的任何内疚,这种合理化过程先于犯罪,并构成了差异接触理论强调的“违法有利”的重要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新型网络犯罪的案发数量最多的一种,涉案的主体多为年轻人,但目前对帮信罪的犯罪原因多为描述性分析,因此需要挖掘其深层次原因。通过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随机抽样,选取36名帮信罪矫正对象进行访谈,发现涉及的帮助行为多为“支付结算”类,身份多为低级“卡农”。否认责任、否认伤害、否认受害人、诉诸更高的情操或权威是犯罪人在犯罪时主要运用的中立化技术。而他们的犯罪行为是以同伴关系为核心,以借卡说辞—出借动机的互动为开端,历经获利、供卡、交易等一系列链式程序而逐步推进。基于对以上材料的分析,由此提出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的精细化治理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规制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网络犯罪链条化背景下的立法变化,实现了犯罪行为的分割化、分段化和节点化,其立法宗旨是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成为网络犯罪的“折翼罪名”。
目前,对帮信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制层面,很多学者通过裁判文书的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帮信罪的具体情况。但是,现有的分析缺乏对帮信罪犯罪原因的深入探究,由此所生发的预防研究,也往往通过经验性描述得出结论进而讨探犯罪治理的思路。尽管犯罪治理需要宏观性与前瞻性的研究,但脱离了相关实证分析,其策略在具体治理实践中更多起到理论性、方向性、基础性的指导作用,不够具体细致,缺乏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正面临较为严峻的犯罪治理局势,因此亟须对帮信罪的入罪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的界限,如此才能做好犯罪的治理与防控,而对帮信罪犯罪原因的研究将成为这一进路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二、帮信罪的适用现状与困境
(一)
适用情况和特征
“帮信罪”增设初期一直处于“安静”状态,2018年前,全国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件不足百件,但自2019年起,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着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从法院的数据来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信息化网络犯罪特征与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0万余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6.53%;其次为帮信罪,案件量占比23.76%。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2020年帮信罪同比增长34倍,2021年同比增长17倍以上。帮信犯罪中50%以上的犯罪是提供支付结算协助,占比最大。
除了数量庞大,帮信罪还存在着类型集中、发案主体年轻化、组织化、分工细化等特征。在种类繁多的网络帮助行为种类中,内容与行为方式简单的“两卡”案件占了大部分。根据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发布的《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显示,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的第三位,其中以“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为主,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近八成,多为向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工具,首先,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次,涉帮信罪的群体明显存在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初犯人员占比较高,有的电诈犯罪组织甚至已经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根据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的数据,发案主体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再次,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层级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不同层级、不同成员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危害更大。最后,帮信罪行为方式多样,不仅有非法买卖“两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更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等,以及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
(二)
治理困境与思路转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高发,意味着此类犯罪在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峻的治理困境。而帮信罪的大规模适用,折射出单一使用刑事打击的弊端,甚至有将帮信罪泛化适用的风险。
帮信罪成为新近几年增长速度最快的罪名,其本身的特殊性和适用规模的变化趋势让刑法学界掀起对该罪的研究热潮,从现有研究文献看,刑法教义学已大范围介入该罪适用问题讨论,提出了“帮助犯的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等适用逻辑并集中讨论该罪的构成要件、竞合处断、划定范围的问题,但是,这些逻辑对司法实务似乎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催化效果,司法适用中针对其适用是存在不统一的。与此同时,学界有关本罪的正当根据、罪质构造以及规范面相仍存在激烈争议,甚至一度陷入了对帮信罪性质的几种学说争论的迷思中,忽视了实证研究,这不仅不能给实践提供明确而统一的指导,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剧了司法适用的乱象。刑事手段只能“浅尝辄止”,无法探入犯罪深处,充分发掘帮信罪的犯罪成因,亦不能根据犯罪成因,弥合矛盾、化解危机。就惩治电信诈骗犯罪而言,对涉“两卡”行为的追究当然必要,但普遍适用兜底项罪名,未能在查实被帮助对象所实施行为的基础上进而择一重罪处断,实际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对电信网络诈骗“打不深、打不透、打不到”的不利局面,只能将惩治重点集中于“两卡”人员。我们需要对泛化适用倾向加以防范。帮信罪的罪状存在着表述不够明确、客观行为方式泛化、法定刑较轻等特点,也使得该罪天生蕴藏着“口袋化”的基因。尽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配置相对而言并不重,但其适用可能会面临和危险驾驶罪一样的困境,即入罪人数庞大却难以评估其对降低醉酒驾驶罪发生率及震慑作用的实效。而且,“两卡”案件高发,与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落实不到位不无关系,实践中不少“两卡”人员实际就是在制度漏洞之下因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
刑事打击只能以发生的犯罪作为打击对象,解决犯罪发生后的刑事处罚问题,而在网络犯罪蔓延滋生的社会,犯罪原因更加复杂,同时伴随着社会结构更新、新兴技术运用、生活方式剧变等现实状况,对于呈现“类型集中、发案主体年轻化、组织化、分工细化”特征的帮信罪而言,以刑事打击为主的犯罪治理思路就略显单薄。依靠刑事惩治只能治标,必须通过探究帮信罪中犯罪人的成因,完善对该类群体的治理策略,实现对帮信罪的“治本”和“治根”。
三、理论依据和研究方法
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有不同类型,对于不同层级、处在犯罪链条高中低不同节点和端口的帮助行为,应当进行区分把握,因此,如何加强犯罪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成为改进犯罪治理的重要课题。基于实践中已经呈现出的帮信罪主体年轻化的趋势,因此本文在犯罪的原因分析框架上试图借鉴中立化理论来深究帮信罪背后的犯罪成因、支付结算行为模式,以此建构全新的治理路径。
(一)
中立化技巧的适用
1.理论基础
中立化理论研究的概念框架基于美国社会学家赛克斯(Sykes)和马扎(Matza)开发的中立化技巧理论。研究的目的是确定少年犯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其行为合理化,并辨别这种理由、家庭的社会人口特征和少年犯的自我认知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赛克斯和马扎在他们文章中认为大多数青少年一般都是遵从社会规范,但是又学会了暂时将自己从这些道德约束中摆脱出来的技巧——中立化技巧,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利用这些中立化技巧来证明某些非法行为的合理性,以消除应受谴责的行为并减少他们的罪责感,以及在犯罪之后减少自责。换句话说,赛克斯和马扎认为一个犯罪者能够以一种“漂移”手段来让自己从事犯罪行为,这种手段让他们暂时远离主流的、守法的规范和价值观以证明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些价值观的完全拒绝。两位学者认为,这种“漂移”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个体使用了一套“中立化技巧”,这五种中立化技巧是否认责任,由此个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自己的过错;否认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会造成伤害;否认受害者,即犯罪者认为他们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受害者应得的,或者是受害者要求的;谴责执法者,通过这种方式,犯罪者将责任转移到那些谴责他们犯罪行为的人身上,比如执法者、父母、教师等;诉诸更高的情操或权威等,犯罪者认为他们所属的小群体比如家庭、同龄人群体的需求高于、超越了“更大的社会需求”。这些技巧可以用来解释“用于检查或抑制越轨动机模式的控制如何变得无效”,使个人自由地从事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
多年来,中和理论一直是多项研究的主题,很多学者对中和技术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大多都在试图去确定对中立化技巧的接受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正相关关系,有不少研究都已经成功证明了这一点。对中和理论的定性研究表明,所有类型的罪犯都试图使他们的行为与个人和社会期望保持一致。犯罪者通过用文化上存在的账户来证明或原谅他们的行为,以减轻内疚和管理耻辱感。虽然中和理论最初是为了解释犯罪而发展起来的,但它已经被叙事犯罪学家改编和重塑,以解释所有罪犯理解他们的生活和自我的过程。当面对自己的越轨行为时,行为体会设法使这种行为与规范性期望保持一致,这样做可以让他们保持所需的身份。
2.理论发展与适用
近年来,网络犯罪的发展是全球范围犯罪学家都甚为关注的事情,中立化技巧已经被研究网络犯罪的学者广泛应用,他们研究了诸多类型的犯罪,这些研究发现并支持了中立化技巧与各种网络犯罪和网络越轨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的证据,比如黑客行为、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仇恨犯罪、色情短信等。国内的学者对网络犯罪、网络帮助犯罪的关注很多,但对中立化技巧在网络犯罪的应用关注较少。帮信罪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抓手,目前未有专门的研究深入探究诸如“犯罪团伙的形成的随机性或组织性”“其对遏制上游犯罪的作用”“上下游信任关系的建立过程”等问题。学者王枫梧曾在对大学生帮信犯罪的论文中提到中立化技巧对大学生实行帮信行为的心态分析,但是这只是分析个人维度中的一个部分,作者并没有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基于以上理论的研究基础和发展路径,可见中立化技巧对于帮信犯罪的研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在对帮信罪的成因和治理研究中,也缺少以中立化技巧为切入点的深入分析。因此,为科学、精准地打击帮信犯罪,本文试图通过对帮信罪犯的犯罪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用中立化理论进行归纳,以对此类犯罪进行精细化治理。
(二)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基于访谈的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话语表达,通过归纳法分析资料并阐释行为的意义。我们以科研人员的身份开展调查研究,全过程遵循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保证研究对象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中止退出权。访谈后,笔者将访谈记录与对应判决书的内容进行比对。在研究对象的选择方面,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被判处缓刑的个体。大部分涉及支付结算行为的供卡人员提供的都是非技术支持,身份多为底层“卡农”和较为下游的“卡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其所触犯的帮信罪法定刑一般为三年以下,属于轻罪范畴,缓刑比例较高。截止到2023年8月4日,H市共有社区矫正在矫对象6838个,其中涉帮信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共559个。笔者从H市社区矫正中心抽取36名(N=36)帮信罪样本进行半结构化访谈(从H市随机抽取两个区县S区和B区,两区的帮信罪社区矫正在矫人数分别为60人、83人,依据1:1.4的比例,研究随机抽取S区15人,B区21人进行访谈),最终所得有效访谈材料共34份(一位访谈对象所述内容与判决书事实差异过大,一位访谈对象拒绝回答)。
所抽取的36名访谈对象情况如下:

表1

经数据抽取和整理发现,与预期一致,绝大多数的罪犯处在犯罪环节的最底层,其犯罪方式主要为提供支付结算的非技术支持。所有样本中,男性共29人,女性共7人,男性居多。年龄过情况则以20—29岁居多,整体较为年轻。

图1

在访谈中,笔者初步发现大部分犯罪人都将这一涉及犯罪的“帮助行为”理解为将卡借给朋友的“帮忙行为”,犯罪与帮助行为之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罪犯是否利用了其中的一定相似性来模糊自己的行为?罪犯是否真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抑或是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和减少自己的内疚感?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
四、中立理论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策略
本文访谈的样本中,帮信罪行为方式涵盖了犯罪行为方式技术支持中的系统维护,非技术支持中的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在本文的访谈样本中,与全国的大样本趋势一致,大部分的犯罪的形式都是将自己的卡出借、提供银行为支付结算方式。但在供卡行为中,亦有兼有收卡行为的“卡商”和单纯供卡的卡农这两种区分,另外也有少部分层次稍高的“卡商”,不同罪犯进入该犯罪的圈子的漂移差异较大。
访谈的对象所使用的中立化技巧主要是基于“同伴关系”来否认自身在入罪过程中的责任。对提供银行卡的犯罪人来说,一般需要一个契机,帮信罪中需要与洗钱或者实施诈骗的上游罪犯之间建立联系。不同的同伴关系中,希望受访人出借卡的说辞与受访人借卡的动机交互作用各有其特点。受访人在决定入罪的中立化技巧运用的第一步中所面对的不同同伴关系也将影响后续链式程序上获利模式(典型与非典型)、供卡模式(人卡分离和人卡未分离)和交易场所(包装和未包装),以此产生不同的发展状况。因此,以同伴关系为中心,不同种类的同伴关系,受访人也将呈现不同的否认责任路径,受访人会使用不同的手段在入罪的不同阶段来否认责任。
(一)
受访人与卡商之间的同伴关系
受访人与介绍入罪的同伴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其中分为强关联朋友和弱关联朋友)、中介关系。对受访者来说需要帮忙出借卡的是有一定前期联系的同伴关系,帮信罪犯出借银行的卡的上线,并不一定是直接需要卡进行洗钱等跑分交易操作的人,此处形成的入罪同伴关系在信赖程度上是逐步递减的,即受访者的自身入罪责任是越来越大的,其漂移的技术运用是越来越深的,同伴关系的不同也会影响到后续犯罪行为,体现在具体交易模式、交易场所、获利方式的不同路径。
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受访人之间为近亲属,即夫妻关系,访谈对象中,SH727008与SH727009为夫妻关系。因其中间没有典型的借卡的说辞和出借动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其共同朋友之间有此项互动,因此不单独列为一种同伴关系。犛犎727008是被丈夫借卡的妻子,而丈夫借卡的理由是因为一个熟悉的朋友,“他是我老公老家那边家门口比较熟悉的人,所以因为相信导致现在这个问题”。借妻子卡的丈夫犛犎727009的说法与其妻子的说法相互印证:“朋友,家门口的,离家两三公里,我们都很熟的,他要找一张信用卡,我说我没有信用卡,但我老婆有,把我老婆的信用卡拿出来了。”
1.亲属(N=5)
第一层同伴关系为亲属关系,此处不属于我国任何法律部门规制的近亲属的概念,但考虑到我国对亲情宗族关系的重视,亲属关系对同伴的信任也可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样本中主要有将卡借给自己的表弟(BH728003:我表弟借了我两张卡去用,最后就搞成现在这样子)、前姐夫、小姨(SH727003:因为她是我姨)、亲老表(BH728004:对方是亲老表,在一起好多年从小玩到大的)等。在谈到入罪的动机,都认为因为有这样的亲属关系,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甚至电话卡出借,而不过问任何后果。
2.朋友
(1)强关联朋友(N=5)
这一层级上的朋友是有一定信赖基础的广义上的朋友,一般具有社会支撑的一些关系,或者在介绍出借卡的链条中,有一环是发小、同学、同乡的关系,实施上可能在选择入罪将银行卡出借之时,已经不是“交易”链条上直接的关系,但在访谈中,他们都需要紧紧抓住,以此来减轻自己的罪责,认为是在帮有一定交往和信赖关系的朋友,是被朋友所蒙蔽而触犯了罪名。
(2)弱关联朋友(N=15)
与有一定交往的朋友不同,这里的朋友就是他们为了否认自身责任塑造的对立面,将自身也树立成一个被欺骗的角色。虽然被访谈的对象都认为与自己建立收卡买卡的关系的上家是“朋友”,但此处的朋友更像是罪犯为了否认自身责任的手段,在本次“交易”之前,他们与这些“朋友”基本上无任何联系,或出借卡之前只有为数不太多的交往,没有其他的社会交往作为支撑,朋友认识的时间也不长。这种情况在本次访谈调研中出现最多。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认识有一段时间但并无深入交往的朋友;二是在工作中认识的客户、同事或其他交情较浅的朋友;三是因为其他朋友而认识的朋友。
3.中介(N=6)
多重身份的中介,罪犯将卡出借的可能也只是单纯中介,可能这个中介曾经与受访人之间达成过真实的中介关系,也有只是伪装成中介骗取受访人的信任。表现形式有中介兼职群、网络上认识的朋友,并经过线下的见面之后确定将卡出借。
(二)
以同伴关系为中心的入罪步骤和否认责任策略(N=33)
以与不同种类的同伴关系为核心,作为受访人入罪的接口,通过同伴的借卡说辞和受访人借卡动机的互动,并结合后续与出借卡的获利模式、交易模式、交易场所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呈现出不同的否认责任的策略路径。
1.受访者对帮信罪漂移
同伴的借卡说辞和受访人出借动机的双向互动,几乎所有的访谈对象都有这样的表达,即辩解自己因为对方的说辞对这一犯罪行为不知情,或是对这一行为性质的模糊化处理,以拉远自己和犯罪的距离。借卡的说辞一般可分帮公司过账、自己的卡出了问题转不了账,也有的直接不加以包装,模糊用卡意图,就直白地认为是一种挣钱的工作,只需要出借卡“用一下”就行,或者否定表述“肯定没事”“不犯法”等。
与此相对应的,受访人对借卡动机否认力度显得过大,他们会通过多种技术来否认自己的责任。例如通过经济的困境的逼迫来掩饰自己的出借卡动机,将选择出借卡诉诸生活对自身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有一部分的罪犯因为赌博、参与网上赌博、因为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缺钱等经济的原因。
2.获利模式
根据帮信罪入罪门槛,何为情节严重,需要通过获利的数额和流水金额的数额多少进行衡量,由此可见,在帮信罪入罪中,获利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具体的获利方式,学界却鲜有研究。根据前文对初次入罪的动机分析,在帮信罪的犯罪中,大多数出借卡的受访者的动机都为了获利,但本文中发现获利方式有典型的获利和非典型的获利。典型性的获利模式,即以提供卡数量和时间的不同,获利的数额有所不同。非典型的获利模式,一方面表现为获得的不直接是金钱,而是一些有价值物品和服务;因为收的是朋友的香烟、住宿费和就餐费,或者虽然是金钱,但是基于特殊的同伴关系,与其他的债务或者义务金额进行混同,而呈现出非典型的获利。
同时,获利方式也因为同伴关系呈现不同的路径。亲属的获利模式是非典型性的,在后续的交易模式上是人卡分离的,即基于一定的信任,将卡直接交给同伴而不过问后续的任何操作,借以来否认后续在自己银行卡上产生的大量流水,而需要自己承担的责任。真朋友的获利方式有典型性和非典型,假朋友和中介的获利方式都为典型性的。
典型性的获利责任否认主要通过获利的有限性来否认责任,出借银行卡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的获利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打包式,简单根据银行卡的数量和使用天数结算,第二种是根据转账的金额返点式。第一种打包式,结算金额一般都不高,一般一张卡一天给200、400、1000元不等,如果想要获得更高的一些报酬就多提供卡,或是在卡被司法冻结前让卡头使用越多天数越好。如果将出借卡当成一种交易的话,受访者为了最大程度获利,如果约定的是按照计天模式,将卡出借的时间越久获利越多;按照计卡模式,办理不同银行的卡越多,获利就越多。有的受访人办了不同银行的十余张银行卡交给了卡商。第二种转账返点式,转了多少钱的话按照过账的百分比提成。按照返点式计算获利的,在卡没有被停之前,转账交易的金额流水越多,就获利越多,受访人一般会强调自己的“卡资质比较高,办理的较早,转账的额度较大”。
非典型性的获利否认责任:主要为收了朋友的香烟,在宾馆等特定洗钱场景的食宿管理费,以赡养费方式转给亲属。通过加强同伴关系中的亲属关系和是对朋友的帮助来否认自己作为“卡农”的责任。具体表现有,生活所迫才迫不得已选择了通过这样的他们认为应当有一定风险的犯罪行当来谋取利益。其次通过高额的收益并没有兑现,以及获取到的仅是非典型性的收益,此处的否认责任的方式与前面有所关联,因为是信赖的同伴关系,只是帮忙收取了少量的礼品,认为自身并不构成犯罪。
依据中立化的策略,在非典型的获利中,因为受访者认为自己未实际获利,其核心在于通过与出借卡之间的同伴关系来进行责任的否认。因为出借银行卡对象与自身有或远或近的关系,而远近关系的区别在于犯罪人对其信任程度上可能有一定的差异,认为如果是比较亲近的人不会因为出借银行卡这样的事情,而导致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典型的获利中,因为同伴关系的信任度降低,主要为一部分的真朋友,和未有任何信任基础的包装成朋友的卡商、中介,虽然还是有一部分的受访人会将责任通过同伴关系进行否认,但其自知这本身是一场交易的性质更明显,就会转而辅助于自己并未从供卡的活动中实际获利来减轻自身的罪责,进而进行责任的否认。
3.供卡交易模式
帮信罪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银行卡的出借,受访人与供卡对象的供卡交易模式与获利模式在时序上有承接的关系,非典型的获利在具体的供卡交易上体现为,人卡分离式和人卡未分离式。供卡模式中,人卡是否分离会导致不同支付结算的行为发生的场景不同来进行责任的否认。
(1)人和卡未分离模式
主要表现是受访人带着自己的银行卡一起交给卡头,在宾馆等特定场所完成了交易。在人卡未分离的情况下,会出现受访者(卡农)、卡商(同伴)、卡头在一个特定的场所同时出现,但彼此之间并没有深入的沟通。
此时的受访者将自己把卡借出去使用之后,所有发生的事情的责任都转嫁给了介绍自己供卡的同伴,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具体的转账等行为,只是提供了银行卡和密码,就算发生了任何的“事情”,因为自己不知道,没有进行具体的操作,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人和卡分离模式
分离模式是将卡和密码告诉了出借卡的同伴,后续与卡头在时空上完全没有交接,此种模式在亲戚关系中很常出现。此种交易模式下,受访人与卡头没有机会在一个场景中出现,也接触不到帮信罪的卡头,即具体进行刷卡转账的人。受访人会认为自己并没有任何的责任,自己只是出于帮“朋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并采用一种“鸵鸟”的心态不去通过银行犃狆狆关注银行卡资金流水的变化。
4.交易场所
根据上文的分析,即并不是所有的受访者都进入了特定交易场所。交易模式会决定交易场所的情况,只有交易模式为人卡未分离,在除了亲属之外的同伴关系中,受访者才会有机会接触卡头对交易场所的包装。对交易场所进行包装的,多为以中介关系产生供卡动机的受访人,在特定场地的受访者才有机会接触除了同伴之外的,具体实施“跑分”操作的上家,即“卡头”。在最后的交易阶段,有的卡头会对交易场所进行包装,以配合呼应前序同伴(卡商)的借卡说辞“帮公司过账”,将交易的场所设定在写字楼,进行一定的包装,让人卡未分离的受访者相信之前的借卡动机,将自己的卡出借。除了现实空间的交易场所外,不少卡头会使用手机软件app让卡农进行交易。此类犃狆狆往往会被包装成不同类型,比如投资类犃狆狆、兼职类犃狆狆,卡农在该犃狆狆上绑定其个人的银行卡,自觉进行的是接单兼职活动或者投资活动,但是本质都是在对上家提供的资金进行转入和转出。大部分的卡头都不会将交易场所进行包装,交易的场所都在宾馆、民宿,甚至有的在车子里、郊外的山洞里面。
能进入最后交易场所的受访人会借助卡头对交易场所的包装来否认自身的责任,但是大部分情况下面对交易场所未包装的情况,受访人又会将责任通过前序模式,即获利的有限性和基于对同伴的信任进行责任的否认。

图2

(三)
其他中立化策略的运用
可以看到,否认责任是本次访谈调研中,访谈对象所用的最常见的一种中立化技巧,除此之外,在事前的互动中,否认伤害、否认受害人以及诉诸更高的情操或权威这三个技巧也常被运用,谴责执法者的技巧则更多在行为人已经被定罪并知晓法律后果之后复盘自己犯罪行为所用,因此不在本次的讨论之列。
1.否认伤害的策略(N=11)
否认伤害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与同伴关系结合在一起来分析,具体来说有三种否认伤害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将自己的行为归类于临界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擦边球”行为,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伤害。受访人认为不会有人因为他们的行为受害伤害,基本认为只是帮朋友过个账,从钱款的走向看,“钱到我的卡里也转了出去”,因此没有人因为我的行为受到损失。即便经过追问,他们发现有一些不对劲,但是与同伴进行确认之后,认为是在打“擦边球”,但没事。“最多就是把卡停了。”
这种否认伤害策略的核心,是用“擦边球”即游走在违法的边缘来合理化受访人的行为,弱化自身对此事该有的合理化认知,减少内心的内疚,其中还含有一层侥幸的心理。
第二种否认伤害的策略是通过对比已经实施同样行为的人,没有受到处罚而否认有受害者的存在。在此种否认伤害的方式中,受访人在最初与上游卡商进行互动时,还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和选择,一般在同伴关系为没有太多前期交往的假朋友和中介,即相信和考察了同伴做这样的事情没有受到处罚,自己也应该不会受到处罚,但自己也因此受到伤害,因为造成伤害是处罚的基础,没有处罚就意味着没有伤害。
第三种是认为即使有人因此受到损失,跟自己都没有关系,或者因为觉得“我没有看”,代表“我没有参与”,也就是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就算这个钱算来路不正也和我没有关系。
2.否认受害人策略(N=4)
虽然帮信罪在我国的刑法规制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罪名,其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的秩序,受害人的存在与否并不是构成该类罪名的构成要件,直接来看,帮信罪的犯罪人确实不易接触到受害人,但是在整体的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中,受害人的数量基数巨大,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也是难以挽回的。帮信罪作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折翼罪名和网络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其犯罪人与后续洗钱“跑分”的受害人其实质上相同的。
即帮信罪为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立法的宗旨是为了斩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而目前大多数的网络犯罪都涉及“黑灰”产业,这样的性质使得受访人认为卷入在网络上从事赌博的人就不是什么好人,即便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们的钱被骗,也是这些受害人“该的”。本身在网络上从事赌博的人就没有什么人能独善其身。但不完美的受害人也是受害人,与上游犯罪混同的受害人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受害人也是受害人,而受访人则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否认受害人,进而否认自身的责任。
还有一位技术性的卡商认识到了潜在受害者的存在,但是他并不认为这些受害者值得被保护,因为这些资金来源是赌博者,相比诈骗资金来说,赌博者的钱“风险较小”,同是这些资金每一笔“金额很小”不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惩罚或注意,即使有受害者存在,自己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
3.诉诸更高的情操或权威(N=7)
有一些受访者(主要是同伴关系中表现为亲属、近亲属和强关联朋友)在出借卡的时候是出于一种亲朋好友之间的情义,以“帮助”和“信任”的心态出借了自己的卡。他们往往在出借卡的时候并非为了获利,实际上很多人在这种同伴关系中并没有获利。他们对自身行为会采取“诉诸更高忠诚感”的中立化技巧,他们在情义和触犯法律的边缘来回挣扎,他们或对这一行为抱有怀疑之心,但是出于血缘、情义,往往会“伸出援手”,却不料“误入歧途”。
五、精细化治理帮信罪策略分析
基于上述对访谈内容的分析,帮信罪主要发生在有一定信任度关系的同伴关系中,且有复杂入罪的模式。结合否认责任策略、否认伤害策略、否认受害人策略,分别从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的角度,本文提出对帮信罪的精细化治理策略。
(一)
事前预防中以同伴关系为核心制定分类治理策略
以同伴关系为核心的否认责任策略,让我们意识到对于不同的同伴关系也要进行不同情况分析,对于亲属和真朋友,强调和明示对自己银行卡信息是不可以交易的信息,这里要与近亲属之间互相借用信用卡的行为进行区分。在对其他的亲属或者是各种朋友中,银行卡的信息是不能够随意出借,或者是能够被交易的物品。但是对于未有前期信任关系基础的朋友和中介,在入罪的阶段,会有很多大学生或者刚毕业工作不稳定的青年会通过中介、兼职群找一些兼职工作,对这样的兼职群需要进行精准管控,规范各种兼职中介组织,从犯罪人漂移的角度要明示个人对其银行卡等信息的保管义务,不能随意出借,结合交易模式、获利模式、交易场所进行链式的预防措施,防止潜在的犯罪人入圈漂移,并且通过后期的否认受害策略,认同自己的行为只是轻微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或者是所谓的“擦边球”的行为。
(二)
事中预防中通过链式程序中止入罪程序
事中预防可以通过外部社会治理的犯罪预防政策和对犯罪漂移出罪两个方面分析,通过分析的帮信罪入罪的链式路径,帮信罪入罪其实有一套流程,因为卡商和卡农原本的关系并不牢固,而导致交易模式和教育场所的链式关系,即在人卡未分离的情况,受访人(卡农)与卡商和卡头会出现在同一环境中,这些接头的环境一般都是非典型的环境,通过本文的分析,会有很多人出现在酒店、民宿中,或者出租屋中,这种情况下可以发动社会治理的力量,对特定场域进行防控,在事中预防中可以及时介入,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针对漂移的卡农而言,因为其还未有将自己的卡和信息真正出借,如果发现了有第三方的介入,提高潜在的犯罪人的正确价值观的意识,给予他们漂移出罪的机会,中止犯罪,从个体的角度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
事后治理对关联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有效规制
帮信罪作为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折翼罪名,与“黑灰产”联系密切,期待相应的部分在打击相关违法的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和提高执法效率。在对帮信罪罪犯进行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犯罪与一些违法相关,个人参与网络赌博、百度的营销热度购买、淘宝补贴刷单、资金盘诈骗,受访人会认为进行黑灰产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便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们的损失,但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对帮信罪统一执法尺度。在受访人运用否认伤害的中立化技巧时,往往会提到介绍自己出借卡的同伴或者一起受审理的罪犯,与自身相同的情况,但是没有受到处罚。虽然帮信罪属于为打击新型网络犯罪近期才出台的新罪,但在打击判决时,应该尽量统一执法尺度,明晰入罪标准,让犯罪人失去可以否认受害的基础,这是事后预防的另一个方面。
结语
帮信罪的治理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关注、恒久的耐心,不断因时因势调整治理策略。帮信罪有若干行为方式,“支付结算”无疑是波及面最大、最为常见的一种。它对于犯罪者而言几乎没有门槛,且极易通过同伴关系发展下线,犯罪人能在短时间里获得较为可观的一笔收入,对于经济较为困难,以及工作收入不高的群体而言这无疑是巨大的诱惑。本次调研访谈即发现,年轻一代的群体正成为帮信犯罪“跑分”的“主力军”,他们在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名卡农或卡商之前,往往会利用同伴关系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在与他人进行的一系列互动中,合理化合法化自己的这一行为。大部分的犯罪人都会利用否认责任这一技巧,还有一部分犯罪人会否认造成伤害、否认受害者的存在,或是认为自己是出于亲友情义的“帮助”,来让自己远离核心犯罪,将自己置于犯罪链条末端之外。通过访谈,可以窥探到帮信罪犯罪人在犯罪实施前阶段的内心抉择和考量因素,从另一个角度认识帮信罪,补充当下帮信罪研究的空缺,从而完善帮信罪中针对“跑分”这一现象的治理策略,呼应链式犯罪的特点,提出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的治理体系。(来源 《上海法学研究》2024年总第11卷)

责编:曹晓林

一审:曹晓林

二审:喻志科

三审:熊佳斌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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