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欣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2-22 22:44:16
原载于12月27日《湖南日报》07版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罗林进 吴春奕
【故事】
日常生活中金钱、人情往来在所难免,但稍不小心就会惹上麻烦。岳阳市平江县的张小强就因为当了一回中间人,不仅跟好朋友罗亦伟闹了官司,还要跟借款人共同偿还欠款。
2013年,张小强的亲戚来借钱,他的手头并不宽裕,便找到好朋友罗亦伟帮忙。经过沟通,罗亦伟同意借给张小强的亲戚22万元。钱款当场交付,同时对借款利息做了口头约定。
写借条时,应罗亦伟要求,张小强在借条的落款处、亲戚的签名下方写了自己的名字。
没想到,张小强的亲戚到期只偿还了利息,本金一直未偿还。
多次催讨未果后,今年6月,罗亦伟将张小强及其亲戚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借条数额及借款经过均无异议,但张小强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当初是应罗亦伟要求签的字。
最终,平江法院依法认定,张小强与亲戚为共同借款人,判决两人共同偿还罗亦伟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小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在没有借他人钱的情况下,张小强为何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借条落款还有哪些“坑”?
【说“法”】
平江县人民法院南江人民法庭庭长 田枝柱
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借条、欠条上签名。
本案中,张小强因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在借条签名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最终引发纠纷。
司法实践中,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被认定为借款人;在借款人签名同一行的后面或者正下方签名的,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张小强和他的亲戚共同向罗亦伟出具了借条,且张小强在借款人签名处正下方签字,表明双方具有共同向罗亦伟借款的意思,因此两人为共同借款人,有共同还款的义务。
此外,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应注明“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较远的空白处签名,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为了稳妥起见,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时,最好注明见证人身份,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李茁
三审:唐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