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16:19:46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工伤保险覆盖对象经历了多次制度性扩面。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覆盖对象从国有企业扩大至各类企业。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发布,覆盖对象从企业扩大至更广的经营主体(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发布、2021年《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发布,覆盖对象从经营主体扩大至更广的用人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伴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渐次扩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早期扩面较为缓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扩面明显提速。2006年达到1.03亿人,2014年达到2.06亿人,2023年达到3.02亿人。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这一新任务的大背景是就业方式多样化。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非传统就业群体数量多、结构复杂。
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这3个群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方面,3个群体强调的重点不同。灵活就业人员强调灵活性,他们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没有刚性标准,较为灵活。农民工强调流动性,在广义农民工群体中,社会普遍更加关注那些离开户籍所在地、从乡到城流动的外出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强调平台性,他们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
另一方面,3个群体存在交叉。一名劳动者可能只是3个群体中的1种角色,也可能兼具2种角色,甚至可能同时具有3种角色。从数量上看,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约2亿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的27%;农民工2.9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亿人,分别约占全国就业人员的40%和24%;新就业形态人员约8400万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的1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的,难以有效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非传统就业群体的特点。现实中,平台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采取加盟、代理、承揽等方式拉长用工链条,或者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事主体来规避劳动关系,导致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认定难、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缺失多。
始于2022年7月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在广义工伤保险框架下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截至2024年9月,职业伤害保障参保人数978.65万人,参保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基本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展望未来,一方面,应当继续扩大广义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处理好传统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的关系,朝着覆盖全体职业劳动者的目标迈进。另一方面,同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一是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健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调整机制;
二是加快补齐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短板,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
三是动态把握工伤认定“三工”原则,合理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更好匹配非传统就业特点;
四是强化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建设,提升鉴定结果准确率;
五是优化工伤保险待遇安排,减轻用人单位支付责任,提供必要合理的长期保障;
六是简化工伤保险经办流程,改善参保和待遇申请的体验感。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责编:曹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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