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16:54:2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雷涛)“我深刻认识到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的意义,保证以后不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姚某某说道。12月30日,泸溪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浦市镇人民政府在沅江流域泸溪县浦市镇五果溜村河段举行了增殖放流活动。本次活动旨在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强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的广泛关注。
此前,泸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姚某某驾驶木船在泸溪县浦市镇五果溜村桃子坳沙场沅江水域使用射鱼设备(带摄像头的鱼枪)捕鱼,共捕获鲤鱼5尾重25斤、草鱼1尾重10斤,其获得的大部分渔获物被其及朋友食用,少部分渔获物送给亲戚。该行为违反了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鱼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部门依法督促其履行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姚某某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
活动现场,在泸溪县农业农村局、浦市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和泸溪县检察院的见证下,姚某某与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增殖放流。本次放流共计1500尾,涉及青、草、鲢、鳙等多种鱼苗,有助于恢复渔业资源种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稳定。
本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是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的一个案例,更是一次生态保护的警示教育宣传。增强了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法治观念,为守护水域生态安全进一步筑牢了防线。下一步,泸溪县检察院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努力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贡献泸溪检察力量。
组稿: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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