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产、真逃债?法院:判刑2年!

黄欣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1-01 07:35:0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024年12月31日讯(记者 黄欣然)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12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假破产”案。该案是全省审理的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同时也让大众了解到了一个比较生僻的罪名——虚假破产罪。

被告人张某某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9月,张某某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他向会计事务所提交了篡改后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和相关材料。会计事务所由此出具了一份《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不抵债。

2021年6月,张某某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这份“虚假”的《资产清查报告》,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

案件裁定受理后,岳阳中院发现张某某涉嫌经济犯罪,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于2022年11月16日驳回破产申请。之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假破产罪。

最终,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因法院审查后驳回其破产申请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返还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通过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潜在的逃废债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维护了破产法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李茁

三审:唐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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