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1-02 18:38:15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2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邱鸿莹 赵丹)衡阳男子名下银行卡突然汇入83万元,不到半小时被分多笔转走,而此时距开卡不足半个月。被骗了83万元的江苏某公司找不到骗子,找到卡主多次讨要,卡主退款14万余元后,被起诉到法院。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法院判决卡主周某返还江苏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68万余元。法官提醒,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否则很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以及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财务被“领导”骗走83万元
江苏某公司财务张某接到邮件通知,要求她加入年终盘点工作QQ群,张某入群后发现群里一共3人,群主名称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一人是公司董事。简单聊了几句,黄某要求张某转账到户名为周某的账户,分两次转账83万元,并称这笔钱次日就会返回。
张某听从安排转账后,在群里发了银行付款回单,此时黄某要求其继续转账,张某察觉不对,打电话核实,才发现QQ群里另外两人都是冒充的。张某迅速报案,还是晚了一步,转账到周某账户的83万元,在到账10余分钟后开始分笔转走,最后一笔钱被转走时,距离到账不到半小时,而卡里仅剩16元。
民警调查发现,周某是湖南衡阳人,案发前半个月申请开户。事发后,经过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周某分多次退还了14万余元,但剩余的68万余元一直没有归还。
被骗公司认为,公司与周某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周某得到这笔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向衡阳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归还剩余68万余元。
法院判决持卡人全额返还被骗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我国早在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就规定对储蓄账户实施实名制,因此,银行账户及其银行卡应由实名开户人合法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若出借、转让、出租个人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实为不法人员实施网络诈骗,假冒原告的公司负责人建立QQ群,向公司员工发表虚假指示要求员工入群。员工受骗入群后,不法人员以公司董事暨法定代表人身份指示财务人员向指定账户付款。周某是案涉款项转入账户的实名制申请人,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账户存在其他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应认定账户为周某自主使用。周某申请持有的实名制账户无任何合法依据占有原告支付的83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因周某已返还14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周某返还原告江苏某公司余欠的不当得利款项68万余元。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将面临巨大风险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刑事责任。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交易安全,还可能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当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不能随意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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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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