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研究与探索

    2025-01-04 02:25:09

张小宝

【摘要】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都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将监督事项在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合理配置,实现二者的贯通协调,对于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和检察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厘清二者的关系,改善当前监督信息不畅、贯通监督不够、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强化配合制约,完善相关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推动新形势下两种监督的协调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贯通协调是我国法治实践中的新课题,也是人大及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质效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地方人大、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实现两种监督的贯通协调,都做出了很多努力,但仍未有效实现这一目的,亟需立足监督实践,反思两种监督贯通协调中现存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两种监督贯通融合的路径构想。

一、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

贯通协调的法理基础

(一)厘清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的具体体现,是代议制逻辑下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保障形式。人大法律监督是最高层级、最具权威的法律监督,其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更专注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强化人大对检察机关的合法性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调的正当性。人大要用好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衔接有利于人大更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人大的监督仅限于宏观领域,必须通过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来具体实施。在此种意义上来讲,检察监督是人大监督的具体化,同时又能补充人大监督的不足。探索推动两种监督有机融合,对于监督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调的必要性。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都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加强二者的衔接贯通,增强监督整体效应。具体来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贯通有利于改善当前监督交叉的现状,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协同发展,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效能,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还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监督信息流通不畅之壁垒,促使地方人大监督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

贯通协调的实践探索及存在困境

(一)C市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调的实践探索

2023年以来,C市检察机关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要检察工作及执法司法工作130余次,向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报备重要案件664件,主动邀请代表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评议159件。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公开听证、参加新闻发布会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788人次。建立了省内首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共向代表委员赠阅《检察日报》等各类刊物4100余份,每年向代表委员推送检察手机报26期3500余人次,切实把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过程变成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过程。

近年来,C市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听取和审议两级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为重点,积极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督。C市人大常委会多次专门成立调研组,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方式监督检察工作。全国、省、市代表积极参与C市检察机关重大会议、参加检察开放日、应邀拍摄检察宣传视频等,部分作品被最高检官微、《检察日报》、正义网等推介。C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检察机关建立了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机制,出台了人大执法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推动了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深度融合、衔接贯通。

(二)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调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是监督信息不畅、效果不明显。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缺少对检察人员的深入了解,人大的批准任免权往往流于形式。由于人大知情渠道不畅,信息来源主要靠检察机关的报告和介绍,存在监督滞后、缺乏公众参与等问题,监督质效有待提升。二是双方不够了解彼此的监督需求。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时仅片面地提供想被监督的专题,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时经常发现问题不聚焦、重点难把握,跟踪监督力度较弱。三是法律规定的模糊造成两种监督贯通思路受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制度还较少。监督法本身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如虽明确规定了质询的启动时间和程序,但对质询内容、范围等未作规定。四是人大对个案监督定位不清晰、界限不明。根据权力监督制约的规律及我国的宪政理论,人大如何在不干预正常司法程序下强化对个案的监督,改变人大监督偏软的现状,是制度改革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三、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

贯通协调的路径构想

(一)坚持理念先行,提升两种监督贯通的精准性和灵活性。一是转变监督理念。地方人大要打破监督者有所顾忌、被监督者不能理解的僵局,要从纯粹的监督转变为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司法监督理念。二是全面调研了解双方监督需求。地方人大、检察机关应相互调研了解对方监督的重点及薄弱点,必要时提供一些监督专题或线索,供双方筛选,增强两种监督贯通协调的精准性。三是创新监督工作模式。地方人大要创新类案监督方法和动态监督方法,以事后监督为主体的同时适当地引入事前引导与事中参与机制,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

(二)突出监督重点,共同发力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刚性。当前,如何提升检察建议监督刚性等问题,是两大监督贯通融合的重点推动的工作。一是地方人大要成立专题调研督导组,对辖区内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督导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二是检察机关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要把检察建议纳入检察官履职评议及考核范围,倒逼检察建议质量提升。三是探索完善公开宣告送达机制和检察建议备案机制,检察机关可适时提请人大常委会采取询问、质询、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启动监督程序,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三)强化协同配合,提升两种监督贯通的专业性和实效性。一是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审议意见及反馈的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落实。二是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又欠缺有效监督措施时,检察机关可以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依法监督相关执法机关人员认真履职,巩固人大执法监督的效果。三是检察机关应当与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协同配合提升信访处置及化解能力。

(四)深化制度运用,提升两种监督贯通的能动性与规范性。一是严守制度规定促进规范监督。人大通过制定制度、完善立法等方式支持与监督检察机关履职。双方均要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要求,做到逢问必录。二是要通过检务公开、检察宣传以及新媒体将监督与被监督的信息及时公布,便于代表和社会监督。三是搭建立体化的代表联络网,提升贯通监督能动性,探索更多方式的联络渠道,为代表建言献策打开方便之门、营造宽松的表达环境。

结语

检察机关与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提升两种监督贯通协调的自觉性,解决贯通协调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两种监督相促相融的实践探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日常互动、工作互促等机制,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工作新局面。

(作者系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本文中涉及的人大司法监督统一简称为“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统一简称为“检察监督”。

参见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合理界限》[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郭立新、张薰尹:《新时代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法解释学阐释》[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廖万超、戚勇:《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研究》[J],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参见章群:《人大检察工作监督机制完善》[J],载《人民论坛》,2024年7月(中)。

杨旭、任立维:《人大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探索》[J],载《法制博览》2020年10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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