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帮信罪”|典型案例曝光!莆田2名通信运营商员工涉“帮信罪”获刑!

  台海网   2025-01-10 10:58:31

身为通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明知频繁注销再登记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可这两人为了利益充当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办理的该案件,入选福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据了解,2021年8月起,康某杰得知可以通过销售微信号获利后,明知大量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组织人员在涵江多地成立多处工作室,购买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再销售,共获利67万余元,其个人获利30万元。另一人黄某凡大量购买销售微信号,获利40万元。还有多人向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办理注册手机号码,获利1万余元至5万元不等。以上相关人员均另案处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

在类似可能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中,各大通信运营商本应是一道有效的防护。可吴某娟、吴某身为通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定,明知频繁注销再登记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为黄某雄等人频繁开通手机号码,其中,吴某娟获利3万元,吴某获利2.76万元。案发后,吴某娟、吴某均退回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娟、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通信行业相关活动。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莆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宣告禁止令

对从业人员起警示教育

电话卡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电话卡可被诈骗分子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还可用于注册微信、QQ、电子邮箱等互联网账号。诈骗分子通过利用这些互联网账号发布违规广告等方式寻找潜在诈骗对象,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工作带来阻碍。

加强对非法买卖电话卡犯罪行为的打击,有助于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各大通信运营商早有出台严管申办电话卡的相关措施,但实践中仍有行业从业人员,或因贪图非法利益而主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或因法律意识不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本案即是一起打击行业“内鬼”的典型案例。同时考虑到被告属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行业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为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依法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再次利用行业犯同类犯罪,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林养东

责编:曹晓林

一审:曹晓林

二审:喻志科

三审:熊佳斌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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