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四道关 推动审判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01-21 10:20:39

唐小辉

审判监督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哨位”,应当把好以下四道关。

把好理念关,掌稳思想之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深刻认识审判监督工作的特有规律,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实在日常办案中。要以“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的意识推动审判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依法纠正错案和瑕疵案,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提升司法权威。要转变将审判监督定位为事后监督的传统认识,把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再审监督与审级监督、审判管理并重,推动审判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变,切实发挥审判监督管理防错纠错功能。

把好责任关,凝聚制度之力。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审判监督案件程序复杂,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要继续深化“立审合一”机制改革。针对再审案件类型多样、案情复杂、牵涉面广等特点,由同一主体负责民事案件再审审查和审理,让审查者审理,确保审查结论和审理结果一致,避免相互矛盾。压实院、庭领导办案机制,实行院、庭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优质审判资源的示范效应,统一裁判尺度。创新案件沟通机制,强化条线监督指导,对省院指令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应主动加强与省院承办法官汇报沟通,接受省院业务指导。对拟发改的再审案件,应充分听取原审承办法官意见,有效实现再审纠错功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过滤机制”作用,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前置程序,减轻审委会负担,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把好质量关,筑牢公正之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直接感受来源于案件质量。审判监督工作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就是生命”的鲜明导向,紧盯案件质量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要做到“勇”字当先,敢于纠错。坚持主动检视与检察监督相结合,消除“再审就是自找麻烦、自扫颜面”的错误观念,切实做到存疑案件必审、瑕疵案件必查、问题案件必纠。要做到“快”字为要,及时纠错。落实审判监督工作与案件质量评查、涉诉信访化解相结合,及时对发改案件、专项审判活动案件、当事人重复信访案件等开展评查、纠错、追责,有效防止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要做到“准”字固本,依法纠错。坚守法治底线,坚持查错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即不因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面子”而“将错就错”也不因人情、闹访而“没错找错”。要注重强化办案效果,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出让党和人民群众都满意的高质量案件。

把好履职关,提升治理之效。审判监督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要衔接好法治与社会治理,努力实现以案件办理推动社会治理。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案件办理中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工作重心向前端延伸、向基层倾斜、向一线下沉,最大限度将各类风险防范在基层、化解在源头。注意打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壁垒,在案件中引入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发挥“法院+N”合力,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办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案件应注意深化内外协同,引导社区、村组、学校、共青团、妇联、民政等社会机构参与,凝聚多元纠纷化解合力,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助推有关单位和部门查漏补缺、完善管理,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做好社会治理的大文章。

(作者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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