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6 15: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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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控录像短视频作为视频监控技术与短视频耦合的新型媒介形态,并不能被简单地归为一种监视媒介。以海德格尔、马里翁等的事件现象学为理论透镜,融贯伊德、克莱默尔的技术/媒介中介论,监控录像短视频更应被视为一种直观、原初地呈现事件的“事件性媒介”。在媒介本体层面上,监控录像短视频可以被规定为一种由“事件—媒介—主体”的三元关系构成的“事件媒介”,依靠监控摄像头的“全时空”部署与短视频的媒介渠道,实现对事件的接收与生成,为主体的在世生存提供了“超越的可能性”。监控录像短视频同时还是“媒介事件”的现实建构装置,它以物质性的事件为中介来实行“常识世界”的再生产,敞开了社会现实建构的实在性与开放性。
关键词:
监控录像短视频;事件性;事件现象学;媒介事件;媒介物质性
“信息社会同时也内在地是一个监视社会。”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普遍使用,现代信息社会日益被“监视化”,进而可视化和透明化了。目前,视频监控技术不仅被广泛运用于公共区域的社会管理,而且创新地开发家用监控摄像的特殊功用,成为城乡/代际沟通或“媒介化孝行”的重要媒介,大有福柯“全景敞视监狱”(panopticon)式的重新部落化特质。在里昂、哈格蒂等监视研究学者看来,视频监控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根茎扩散式的“监控装置”(sur-veillantassemblage),表征着后全景社会的“液态监视”(liquidsurveillance)图景,重塑了社会日常生活关系的“可控性”情境。
基于社会和家庭“监视化”的语境和短视频化的媒介语境,监控录像短视频这种以监控录像为原始视觉材料进行加工制作的新兴媒介形式迅速崛起。它不仅曾在“昆山反杀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等轰动性的公共事件中发挥媒介效能,而且在抖音平台形成了数千亿次播放量的标签话题“#监控下的一幕”,展演在社会微观情境中发生的各种“日常琐事”。这些事件以“惊险”“离谱”“不可思议”的特性挑战“常识世界”,甚至引起社会制度的变革(如“昆山反杀事件”对《刑法》“正当防卫”法条修订的推动),这与“监控”的社会控制目的形成了悖论关系。人们难免疑问:“监控”的本质应当是一种“不可控”的“事件性”吗?于是,本文试图跳出既有研究对“监控”/“监视”范畴和相关技术伦理“规范”的强调,也无意于探讨短视频的传播效果等论题,而是回到“事件本身”,试图以“事件”(event)、“事件性”(eventness)与媒介之间的交互关系为中心,考察监控录像短视频如何成为一种“事件性媒介”,以及这种媒介事件性彰显了数字化时代怎样的媒介生态。
一
事件现象学视域的引入与问题的提出
当涉及“媒介”与“事件”这两个范畴的关系问题域时,研究思路往往挪用戴扬、卡茨关于“媒介事件”(media event)的经典阐释,即关注大众媒介如何通过“提前策划、宣布和广告宣传”建构媒介事件,从而发挥整合社会的重要功能。随着后现代信息社会的崛起,“流动时空”中由用户主体上传的日常化、差异化、非仪式化事件愈来愈多。虽然学者邱林川曾提出“新媒体事件”,但仍指向那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网络公共事件,难以涵盖监控下的“微小事件”。
由于传统媒体的“失势”,戴扬、卡茨“媒介事件”理论难免遭到媒介情境变迁的挑战。更须警惕的是,该理论过分凸显媒介建构性而忽视事件本身:事件“通常被用作原材料”,媒介事件“把事件作为轮廓从背景里抽出来”“再造事件的环境”,最终达成“控制意义”的目的。媒介建构统摄了事件,遮蔽了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与媒介之间的复杂互动。那么,究竟该如何“回到事件本身”来思考事件与媒介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对监控录像短视频的有力解释?事件现象学成为本文所要引出的理论视域。
从现代哲学层面来说,“事件”范畴的相关讨论极为丰富。有人提出事件哲学已有四个交叉性的派别,即具有历史性的辩证法视域、现象学视域、精神分析学视域、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视域。而发轫于海德格尔的事件现象学最具影响力。事件现象学超越理性辩证法的因果论证,以“无”的范式来理解事件,认为事件并非是所谓组成历史螺旋发展的因果要件,而是主体与世界交互之间的、与生命体验相关的不可普遍化与规律化的关系性的“发生”。这种发生是纯粹的,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无限涌现性。同时,事件现象学还将事件视作一种不可量化、不可理解、不可言说的非对象性存在,以此区别于对象性的、范畴性的事实。继海德格尔之后,事件现象学范式深刻影响了梅洛庞蒂、德里达、德勒兹、巴迪欧、齐泽克、罗马诺等思想家对事件范畴的理解。
当代法国现象学运动的集大成者让-吕克·马里翁对事件进行了目前为止最为深刻与详细的论述。在对以主体为中心的经典现象学的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马里翁开辟“第三种还原”的现象学新路径—“给出现象学”或“被给予性的现象学”。“给出”或“被给予”(being given)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重要观念。早期胡塞尔关注事物的被给予如何为先验主体的范畴意向提供“明见性”(evidence),即当事物给予的经验与主体的命题判断之间达成一致时,主体在直观中明见真理。胡塞尔的被给予存在“主观指向”的弊端,将主体直观的明见性作为认识合法源泉的立场“与‘回到实事本身’这一原则指令背道而驰”,因为主体直观“将现象性限制在有限的感官超越、出神和对象的意向性中”。马里翁认为,事物的被给予性(givenness)“比直观更‘广阔’,比含义更自主”,它自己给出自己,而主体相反,是“通过被给予性不停地对它们的照亮才是可能的”。通过树立被给予性“无条件的优先地位”,马里翁将事物从先验主体的意向笼罩下拯救出来,还原了事物的自我给予和自我展现,由此指出“只有被给予性的现象学才能回到事物本身”。
当事物向其被给予性还原时,意味着事物不再是被主体意向所凝定的一个“死物”,而是一个像“褶子”一样不断打开、显现与给予自身的动态过程,一个纯粹的发生,更进一步说就是一个事件。于是,马里翁将“事件性”规定为一切事物都具有的现象学属性,将“事件”规定为具有典型事件性的“充溢现象”(satu-rated phenomena)。当面临事件性时,主体被赶出了中心的位置,降格为一个被给予者或“受体”。
马里翁的事件现象学代表了物质现象学的新趋势,打开了将事件与媒介重新关联的研究想象空间。近几年,新闻传播学界发生了“物质性转向”,即打破“主体中心主义”及其“媒介工具论”的观点,强调媒介自身的物质性,树立媒介的本体位置。那么,事件物质性与媒介物质性究竟以怎样的方式联系起来?“媒介中介论”为这一问题的解答提供了思路。技术哲学家西蒙东将技术物视为世界与主体之间的中介。技术现象学的代表学者伊德也认为,人类主体在世界中的生存本质是以技术为中介的生存,即“人—技术—世界”的关系图式。二者所说的技术物或技术自然都包含着媒介。当代著名媒介学家克莱默尔则更具体地提出了媒介的“信使模型”,将媒介的运作描述为像信使一样在“异质性距离”之间进行的“传递”过程,凸显媒介的中介性、他律性或“第三性”(thirdness)。本文将这种“媒介中介论”的思想与事件现象学进行融贯,提出媒介的一个重要属性在于中介了事件向人/主体的传递和显现。通过改写伊德的图式,这一关系可描述为“事件→媒介→主体”。基于此,媒介可被视为一种“事件性媒介”,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涵:一是事件被媒介接收并向主体传递,对应事件、媒介和主体之间的本体关系,涉及媒介本体层面的事件性,可称之为“事件媒介”;二是事件被媒介与主体诠释建构为“媒介事件”,涉及“现实的社会建构”这一过程的事件性。基于“事件媒介”和“媒介事件”两个层面的论证逻辑来分析作为典型的“事件性媒介”的监控录像短视频时,势必要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本体如何是一种“事件媒介”?它的事件性体现在哪些层面?这种“事件媒介”对于主体具有怎样的现象学意义?
第二,监控录像短视频如何将事件诠释建构为“媒介事件”?它与仪式性的“媒介事件”有何区别?这种“媒介事件”如何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建构”的特殊装置?
二
作为“事件媒介”的监控录像短视频
“媒介并非人或技术(物)的某种固有属性或本质特征,而是一系列关系性活动的起点。”监控录像短视频作为“事件性媒介”首先体现在本体层面的形式关系结构上,是一种接收并向主体传递事件的媒介,即“事件媒介”。
(一)“事件—媒介—主体”的三元关系结构
监控录像短视频何以是“事件媒介”?在进入具体的论证前,有必要对事件、媒介与主体之间的三元关系及其形式结构进行描摹。
现象学将世界与主体的意向关联确立为考察一切事物的语境,“所有事物都能够被安置在这两者之间”。马里翁对事件被给予性的强调打破了二者的对等地位,将主体摆放在一个被动的给予接收者的位置上。当然,这并不是说事件是与主体毫无关联的孤立存在,而是指事件在发生层面的、无法彻底被表象化或观念化的自足性和非对象性。事件与主体是互耦的,事件的被给予必须依靠一个接收给予的“目击者”。如梅洛庞蒂所说:“(没有)他的优先视角奠定了这些事件的个体性的某个人,就不会有这些事件。”事件与主体的关联近似于一种诠释学意义上的“问-答”关系,马里翁称之为“呼唤—回应结构”:事件在给予中发出“呼唤”(call),主体在“接收”中给出“回应”(responsal)。
事件的呼唤与主体的回应之间存在“间隔”,这种间隔一方面来自事件存在的“不可理解性”,另一方面根源于主体具身感知的有限性。间隔如何弥合?事件与主体之间通过什么实现了关联?正是通过媒介。克莱默尔指出:“媒介即感知”,媒介是弥合世界的距离与异质性的“信使”(messenger)。媒介性是一种“第三性”,媒介的活动“并不来自自觉的自发性,而是服从于外来的指令”,向主体传递不在场的事件经验。因此,媒介的运作体现为这样一个过程:媒介接收事件显现并向主体传递,弥合事件与主体的间隔。综合以上论述,事件、媒介与主体之间构成了一种三元关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事件—媒介—主体”的三元关系结构
这种关系结构,建构了作为“事件媒介”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分析思路:第一,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物质性与技术特性,如何产生了接收与生成事件的特殊机制?第二,监控录像短视频作为显现与传递事件的媒介,对主体的深刻意义何在?
(二)监控录像短视频的事件接收与生成
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事件性奠定于视频监控技术的媒介物质性,具体来说体现在视觉和空间两个维度的物质性上。视频监控技术在成像的光学设计上遵循人眼的视觉感知特性,将人眼的主观感知规定为视频监控图像质量的关键评定标准。这种“类人眼”的视觉物质性使监控影像具有“纯粹透明”的特点,使事件在“穿过中介的时候并不会发生扭曲”,最大限度保留事件的原初显现。同时,视觉监控技术又超越人眼的“注意”模式,实行全时段、非聚焦、自动化的运作,从而克服事件发生的非因果性、不可预见性。在空间上,我国公安部推行的“天网”系统工程在全国各城市大范围布设公共监控摄像头,“雪亮工程”还将监控设施向乡村地域推广。此外,用户个人使用的消费类视频监控摄像头市场也迅速扩张。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消费级监控摄像头市场销量已达到4820万台,其中家用监控摄像头的市场份额接近80%。可见,视频监控技术已经渗入家庭私人空间。这种“毛细血管”式的分布,使视频监控技术得以拥有最大限度地接收事件的空间。
监控摄像头常常被人们比喻为“老大哥”的凝视。本文认为,监控摄像头“全时空”的部署恰恰显示出这一“凝视”的被动性。“监控”更为本质的目的不是“控制”,而是实现对“被给予”的无间隔接收:大多数媒介对事件的接收一般都处在事件发生之后(如报纸/电视的新闻报道),也即是说,媒介接收与事件发生之间总是存在较大的时间空隙,更多的诠释动机与建构性被包藏在这一空隙中,这些媒介向主体传递的是事实,而非事件。视频监控技术在事件发生之前就开始接收了,媒介接收与事件发生总是在场的、共时的,因而能够无间隔地“捕获”事件,实现一种事件性的接收。当然,这并不是说监控摄像头的接收不具有建构性。相反,接收的同时就已经发生了建构,这种建构源于事件与媒介两种物质性边界碰撞时必然产生的“扭曲”。此外,监控录像最终能否制作为监控录像短视频也还依赖于主体的能动“把关”,这种“把关”是几乎所有媒介的共有过程。着眼于媒介的事件性与建构性之间的“比率”关系,仍然应当认为事件性在监控录像短视频中更为凸显。监控录像一般保存在与外界互通性较低的封闭系统中,绝大多数不会被观看。视频监控技术与事件之间存在一种悖论关系:监控事件一经显现便旋即湮灭,其呼唤得不到主体回应而始终是一个“还未完成的意义”,处在半生成的状态。因而仅仅是视频监控技术自身还不足以构成为一种“事件媒介”。
监控录像的媒介化在大众媒介时代就开始了,它曾一度作为辅助性的实证材料被广泛应用于电视新闻报道,其自身并不具有显现事件的自明性,而是服从于电视媒体的框架建构。西蒙东提出,技术物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系列的汇合得出来的特殊的种类”,技术物之间相互耦合并生成新的“技术组合”,由此与特殊的技术地理环境同化,这一过程被西蒙东称为“具体化”。因此,“事件媒介”的监控录像短视频并不能简单被归结为一种“人为构建”的传播现象或者固定的媒介实体,它其实是在数字媒介环境下,视频监控技术与短视频技术以及一系列其他技术元素发生生成性耦合的结果。
一方面,目前数字化的监控录像能够很方便地被其他媒介“共享、复制、打印、转移、存储和使用”,模拟信号时代“闭路电视”(CCTV)已经一定程度上转变为“开放电路电视”(OCTV)。近年来消费级监控摄像头的出现与普及,则更使监控录像云端化。另一方面,“平民媒介”的短视频打破大众媒介的垄断和监控技术的介质边界,为监控录像的上传与再制作提供了平台。在视频化生存的社会语境下,用户主体(包括公共机构与个人)能够不断启用“手头上”的监控录像数据进行视频生产,将各自社会场域中的事件公之于众。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还使用户主体成为监控事件的潜在回应者,他们对事件的多元诠释最大限度地还原与保存事件给予的充溢内涵,瓦解了权威者对事件的定性权力。监控录像短视频使城市街道、便利店、家庭、学校、乡村庭院、工厂车间等各类社会空间中发生的微小事件获得前所未有的可见性,为多元主体对监控事件的回应开辟了全新的媒介渠道,促使了监控事件的真正生成。
(三)事件性的监控录像短视频与主体“超越的可能性”
与经过精心策划与视听语言建构的一般短视频不同,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文本以相对直白的方式呈现事件(见图2)。个人媒体对原始监控录像简单剪辑后就直接上传,而官方媒体则往往以字幕形式对事件的经过、背景或后续发展进行辅助说明与补充。监控录像短视频更多地让事件自己“说话”,向观看主体提供一种“原初给予的‘看’”。
图2 监控录像短视频的文本呈现
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文本所表征的往往不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件,而是那些偶发事件。“离谱”“惊险”“意外”“突如其来”“不可思议”“万万没想到”等词语常出现在监控录像短视频的标题、话题标签、内容解说词、字幕的文本中。这一现象与短视频平台的流量经济逻辑相关,但其本质是事件本身所引发的惊异感。也即是说,监控录像短视频的“不可思议”并非是人为建构的结果,而是事件性的媒介文本表征,事件通过文本“不可思议”地向主体显现。
那么,这一显现究竟为观看主体带来了怎样的意义?在现象学的本体层面上,这一意义应被理解为事件对于主体的生存论意义。海德格尔指出,“此在”在世界之中的存在是一种时间性的存在,在“将来”“现在”“过去”三个时态之间的绵延乃是主体生存的“结构的根据”。对于主体来说,生存的实质并不是他已经“是”并驻停的“现在”,而总是领会并筹划将要“是”什么的“可能性”(probability):“此在总是从它所是的一种可能性、从它在其存在中这样那样领会到一种可能性来规定自身为存在者。这就是此在的生存建构的形式上的意义。”
“事件媒介”的监控录像短视频切中了这种生存的时间性结构,这是因为:事件不能被预先建构的本质、模式、定义或概念所把握,它不是局限于既有的可能性而总是“带来新的可能性”。监控下的事件在时间上“前所未有”,在空间上“山川异域”,如“邻居凌晨用菜刀敲门”“男子用打火机开啤酒瓶被火球包围”“屋顶积雪滑落五人被砸”“小叔每日在老家父亲生前居住的庭院前后打扫”“电梯突然下坠女子按下剩余按钮成功自救”等。监控录像短视频正如一个个被“监控装置”的根茎联结起来的时空“虫洞”,不断地把事件“从隐蔽状态变成非隐蔽状态”,带向并充实主体的知觉直观,使之融入“我”关于生活世界的日常经验。一方面,这些“不可思议”的事件在主体的时空直观中不在场,因此是“超越的”;另一方面,“前所未有”但是已然发生的事件预示着一种命运性的“重演”,异质的空间场域与“我”的周围世界存在物质联通与情境“复制”的关系,因此又总是“可能的”。
于是,“监控下的一幕”超越了所有预测和期待,“打破先前可能性的视域并在其中引入一个根据任何因果解释都无法理解的意义”,进而重新配置主体已有的可能性:主体从“将电瓶带回家中充电引起火灾”“单手开电动车玩手机被撞倒”“初中生模仿科比后仰不慎从楼上坠落”中获知行为危险的可能性;从“外卖小哥地滑‘跳起街舞’,老板现场指导助外卖安全落地”“粉店老板娘帮助失业男子垫付饭钱”“男子在便利店换零钱未果怒扇收银员耳光”中发现陌生个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性;从“女子用微波炉热红糖鸡蛋突然爆炸”中了解生活“小tips”;甚至是从“当兵儿子偷偷回家假装成顾客给妈妈惊喜”中领会与家人之间制造“幸福的意外”的方式;等等。“事件媒介”的监控录像短视频为主体的生存领会提供“超越的可能性”或“不可能的可能性”,它能够让未来的“我”与现在的“我”不同。这种意义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监控录像短视频对主体生存的意义关系
三
作为“媒介事件”的监控录像短视频
所有的社会历史以及个人生命历程中发生的事件都属于社会语言的象征世界。本文在上一节悬置了建构性的命题,集中探讨监控录像短视频作为“事件媒介”的媒介本体。事实上,媒介对事件显现的接收与媒介对事件的诠释建构是一起发生的,监控录像短视频不但是一种“事件媒介”,被动地接收现实事件的给予,而且以“媒介事件”的方式反过来建构了社会现实。
(一)事件性的“媒介事件”
事件现象学视域下的“媒介事件”区别于戴扬、卡茨所阐释的仪式性的媒介事件,指的是一种事件性的媒介事件,后者以事件本身为中心,事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这即是说,监控录像短视频对事件的诠释建构只是对事件的一种“回应”,其意义并非被“制造”,而是由事件的直观视域给予的。
事件是如何成为媒介事件的?这首先是一个由事件向事实的转化过程。在事件现象学中,事件与事实之间存有本质区别:事件是非对象性的,是偶然、可变、模糊与过剩的;事实则是对象性的,能够根据“参数”被量化,能依据某种本质演绎并预见其存在,“允许它自己被精确地认识”。事件与事实并不对立,相反,事件总是向事实转化,并以“事实的形式”到达被给予者,因为事件的被给予仅仅是事件给出了自身,而事件的完整生成必须依靠被给予者的回应,说到底就是被给予者将事件诠释为事实。但由于事件的充溢性与被给予者的有限性,作为诠释结果的事实很难超越事件所给予的范围。因此媒介事件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媒介对事件进行有限诠释和对象化的事实结果,二是事件本身超出这种诠释建构的剩余。媒介事件的意义来源于这两个部分的互动,它是在作为诠释结果的事实与事件的原初给予之间“来回往复”的过程中不断形成的:“在给予的给予性的含义上去实施的,将相应的意义回溯到给予。”
那么,事件现象学视域下的媒介事件的现实意义应该如何理解?戴扬、卡茨提出的用“语言学上关于符号关系学、语义学及语用学的分类方法”来界定媒介事件的观点对本文仍然适用。现象学将语言视为主体进行范畴意向活动的工具,事件向事实对象化的过程是主体运用语言将现象“构造”(con-stitution)为范畴对象或可理解对象的意向活动,它将单纯显现的事件引入语言的关系结构之中。在伯格和卢克曼基于现象学社会学的知识社会学看来,这种现象被语言整合进一个“普遍的意义体系”中而被符号化、客观化的过程,正是社会知识的建构与积累过程。媒介事件实际上是社会知识的建构,它作为“事件的媒介建构”,也因此是“现实的社会建构”。同样,这一知识建构是有限的,事件不断产生超出既定结构的过剩意义,当然这一意义一旦产生又马上被语言结构重新吸收。媒介事件不会结晶为静态的知识实体,而是处在历史的动态建构中。
于是,浮现出一种新的媒介事件阐释方式:在戴扬、卡茨看来,事件几乎是任由媒介“宰割”的对象,媒介以“累加编辑”的手段完成对同一意义的中心化。而从事件现象学出发,事件是主动的,它总是存在着超出“概念所能接受、揭示和理解的范围”的过剩意义。媒介事件及其知识的生产并不是以事件为质料,而是在事件给予的意义视域中进行的范畴意向活动,事件具有中心性与基底性。
(二)监控录像短视频以事件为中介的社会知识建构
从事件向媒介事件的建构是“多元决定”的过程,媒介事件是在多重诠释的交织中形成的意义和知识网络。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诠释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的层次:“空间诠释”“框架诠释”与“观看主体诠释”。本文将展开论证:监控录像短视频对事件的媒介诠释,体现了一种以事件为中介的社会知识建构方式。
“空间诠释”,指类型化空间与事件性空间的辩证互动。空间不仅是具体的“亲历的空间”,而且在“被假定的、在思想活动中的知识生产过程”中被抽象为“构想的空间”。在伯格和卢克曼看来,后者对应的正是空间的“抽象类型”,即作为“类型化图式”(typificatory schemes)的“类型化空间”,它隶属于社会知识体系。视频监控摄像头的空间安装与分布实际上是社会行动者对空间的某种“构想”或“预诠释”,是将空间类型化的生产方式。例如,对于大多数城市公共空间而言,监控安装源自治安和法律管控考虑;乡村庭院/私人空间的监控安装则主要用于防范意外风险或记录家庭生活;便利店等半公共空间是为了防盗……可见,监控的安装大多数情况下将空间诠释为“负向正当化”的知识类型,监控录像在电视新闻中也确实主要被用于报道暴力、犯罪事件。
与电视监控新闻相反,监控录像短视频以“感人一幕”“正能量”“暖心”“温馨”等“正向正当化”的空间诠释为主,例如:便利店和菜市场防盗的监控记录下“劝告买5盒香烟的80岁老爷子少抽烟”的“暖心”画面;用于防范交通违法的城市道路监控记录下“孩子眼睛受伤,交警护航送医”等“正能量”画面等。在这里,“监控下的一幕”溢出了原有空间类型的负向“预诠释”,生成了一种“事件性空间”,改变甚至是重构空间的知识形态,“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就是典型案例,曾一度使“烧烤店”“夜宵摊”“唐山市”等空间成为“性别暴力”“社会不稳定”的代名词。在监控录像短视频中,事件性空间与类型化空间处在辩证互动的不稳定关系中:一方面,事件性空间既能够将空间从类型化的知识形态转变为具体的事件发生场域,从而使得既有的正当化认同具象化,又存在超越知识的“预定”可能,能改变空间的认知图式或“刻板印象”;另一方面,事件性空间是事件生成的空间,它使在原有社会知识体系中的相对“边缘情境”更为凸显,并反过来延展、扩充社会知识库的空间类型。
“框架诠释”,指主观意义的知识化与客体秩序的主观化。伯格和卢克曼将知识视为主观认知与客观规范的互动结晶,社会知识体系对应着一个从主观意义到客体秩序的完整连续体。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发布者分为个人媒体和官方媒体,他们以各自先在的、相对固定的媒体框架来诠释事件。个人媒体以分享私人生活相关的视频内容账号为主,他们的媒体框架为“直白式”,即以个体主观视角直白地传达个人的情感、观点和认知。当这一框架诠释遭遇监控事件时,个人媒体的意义表达发生了值得深究的变化。以抖音账号“@暮夏阳光つ一丝是你”为例,其发布的一则监控录像短视频记录了爷爷去世后亲属在家门前放鞭炮告知村中宗族与邻里的事件。博主原初是表达丧亲之痛。令人意外的是,评论区更偏重讨论“放鞭炮通知邻里”这一乡村丧葬风俗,并引发众人分享类似事件。这一现象并非观众关注点“失焦”,而是博主的主观意义通过监控的“他拍”而外化、客体化或“事件化”了。物质性的事件超越主观化的“自我抒情”,打开了一种类似于克莱默尔所说的“中间空间”,多元主体进行意义的交互与共享,这个过程中,个人媒体的主观意义被知识化,它以媒介事件的形式在社会知识体系中存储下来。
官方媒体往往采用“新闻式”框架,即将事件诠释为事实要素完整的新闻,向大众宣扬共同价值,维系客体秩序的合法性。与主观意义知识化过程的个人媒体相反,官方媒体表现为客体秩序的主观化。以“@人民日报”发布的“一声‘宝贝’,换来‘警娃’34声呼唤老爸”的视频为例,视频呈现广西一名边境民警通过家用监控喊了一声“宝贝”,孩子听见后不停呼喊“老爸”的事件。在该视频中,“@人民日报”将边境警察群体“扎根国门边境,打击违法犯罪,守一方国土,护一方安宁”的国家正义与客体秩序,寄寓于该民警与儿子之间血缘亲情的主观意义中。监控事件发生在日常生活场域,与“我”的生存具有切近性,但它的发生本身又是超越于“我”的物质现象。因此,事件以不可化约的被给予性横亘在主客中间,平等地联结彼此。对于官方媒体而言,他们进行的知识建构活动正是以监控事件为中介实现客体秩序的主观化,完成对主体的意识形态“询唤”。
“观看主体诠释”,基于事件“剩余”的“可能性知识”。监控录像短视频的观看主体诠释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观看主体的诠释对象是媒介文本;二是观看主体诠释并没有将自身意义知识化、客体化的动机,他们的诠释更为彻底地奠基于自身的生存境遇。监控录像短视频的媒介文本是事件性的,它既向观看主体呈现建构性的文本表征,还要引起他们诠释溢出于媒介文本的事件“剩余”。这种剩余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事件的时空剩余。“监控下的一幕”与主体生存的时空场具有物质性的联通,它不是纯粹的他者事件,而是与“我”的生存联通。二是事件的意义剩余。“空间诠释”与“框架诠释”既不能穷尽也不能主宰事件的充溢显现,“我”总是可以对之作出别样的解读。事件剩余的两个方面对应着观看主体诠释所具有的两重层次:一方面,它是基于生存的“内在诠释”,即对“超越的可能性”的领会;另一方面,它又指向外部与客体,形成对事件的“外化诠释”,评论意见就是其表征。监控录像短视频的观看主体诠释是这两种诠释的综合,即主体往往从他的生存领会出发来诠释事件的意义,它所植根的并不是先验的、既成的知识秩序,而是不同主体在将来向度上的生存可能性。“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唤起女性观众对性别暴力的强烈担忧,“昆山反杀事件”引起公众对“正当防卫”权利的普遍诉求,“成都女子路边逗狗被咬事件”引发人们对公共场合遛狗管理缺失的讨论,等等。观看主体的诠释有时过于主观化,容易导致非理性的舆论极化,正是这种基于生存可能性的强烈表达,将监控事件诠释建构为一种“可能性的知识”,为知识范式更替甚至是社会制度变革积聚潜能。
总体而言,监控录像短视频生产媒介事件的三重媒介诠释均体现了一种以事件为中介的社会知识建构方式。无论是个人的主观意义,还是制度化的客体秩序,都能够在监控录像短视频的事件显现中获得知觉直观的明见性,从而把抽象的范畴意向实现为物质性的充实在场,完成知识的生产。当然,由于监控录像短视频媒介诠释仅仅是建构知识的雏形而并不形成理论体系,因此,它们往往是“具有高度的实用性,与具体的行动直接相连”的常识。
(三)监控下的“事件世界”:社会现实建构的实在性与开放性
“尽管我们必须在真实环境中行动,但为了能够对其加以把握,就必须依照某个更加简单的模型对真实环境进行重建。”“拟态环境”(pesudo-envi-ronment)的出现固然与真实世界相对于人类有限诠释能力的庞杂有关,但更源于大众媒体对媒介渠道的垄断。大众媒体以新闻报道作为主要的传播形态对真实世界涌现的事件进行把关与构造,媒体的报道框架逐渐形塑大众对社会现实的想象边界。这种“传播的偏向”正如罗马诺所说是事实性而非事件性的:“新闻事件没有真正的新颖性……(它只是)填满一个预定的事件框架……事件不被看作是意义的起源,而是因果链中的联系……它只把事件看作一个系统中的‘元素’,即信息系统……信息使事件成为‘新闻’。”
监控录像短视频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媒介事件性,事件突如其来地降临在监控之下,超越任何框架的预定传递真实世界的脉动。通过将微型时空中主体交往的“面对面情境”暴露在社会集体的注目下,“监控下的一幕”使人们获得了对“常识世界”反身性的观看,为向来贮藏于社会集体意识之中,却又往往缺乏直观明见性的正当化知识提供“经验性支持”。在大众媒体的“拟态环境”与数字技术的“替代性世界”交织的拟像社会中,监控录像短视频为人们存续了观看日常生活现实的“视见之差”,使社会目光从“巨大的景观的积聚”重回“真实历史的血肉”与“人的多样性”。
监控录像短视频对实在性的通达意味着它同时敞开了社会现实建构的开放性。实在世界是非象征的、事件性的世界,存在于其中的每一种微观的空间与行动者在某种意义上处在社会知识体系的边缘,或者说都是象征世界的隐秘“裂痕”。监控下的“不可思议”是这些裂痕迸裂为“创伤”的事件,它使人们在“习以为常”中意识到“反常”,进而质疑既成知识范式的正当性。因此,监控事件在既定世界与未来世界之间引入了一个“裂缝”,按照罗马诺的说法,它超越“第一意义”的先在世界,豁开充满新的知识可能性与普遍性的“第二意义的世界”,即“事件世界”。
四
余论:监控录像短视频的社会公共价值
媒介就是通道,它使某物被给予。本文以事件现象学为视域,融贯技术现象学、媒介学与知识社会学等跨学科的理论资源,揭示了监控录像短视频作为“事件性媒介”的独特形态与意义,即作为“事件媒介”的媒介本体构成与作为“媒介事件”的现实建构装置。应当说明的是,由于监控录像短视频文本表征本身的庞杂,本文侧重于理论性的概说,力图阐明监控录像短视频在媒介层面的总体特征,而不能对其具体、丰富的内容及其传播效果进行更为细致的考察,这有待其他研究继续深描。同时,监控录像短视频在近年来参与或引起了多起具有轰动性的公共事件,如“昆山反杀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等,它在其中发挥的媒介效能也未能在前文中得到具体阐明。监控录像短视频的社会公共价值体现在哪里?这里试以“昆山反杀事件”为例进行简要概说:
第一,监控录像短视频与公共议题的事件性设置。“新闻业在告诉人们思考什么的方面也许并不成功,然而它在告诉读者思考什么议题的方面却效果惊人”,公共议题的设置往往来自媒体的主动建构。2017年8月,一段监控录像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迅速引起公众对“昆山反杀事件”的热议。监控录像短视频在这里发挥的特殊意义在于事件性地设置了议题:公众在第一时间并不是进入媒介对事件的阐释框架中,而是事件的直观显现,事件向公众开诚布公地打开自己的褶皱。与“于欢案”初期公众陷入《刺死辱母者》一文对“辱母”情节的有意建构不同,“昆山反杀事件”中,公众对事件的讨论几乎完全是在事件本身所提供的视域之中进行,这使事件得以快速、理性地发展到对“正当防卫”法条适用性的社会协商。
第二,监控录像短视频与社会共识的事件性协商。“昆山反杀事件”的社会协商是以监控录像短视频为中介的,公众紧密围绕着视频中显现的事件细节展开争论(比如刘海龙挥刀时使用的是刀背,这还构成“危险侵害”吗?于海明在刘海龙转身逃跑后仍然继续“追杀”,这属于“正当防卫”吗?如此等等)。按照ANT的说法,监控录像短视频在这里形成了社会共识协商的“强制通过点”(OPP)。这种事件性协商总体来看有两个方面的特点:首先,事件的被给予性使参与“昆山反杀事件”讨论的多元主体在诠释权力上具有相对的平等性。其次,该事件最终推动“正当防卫”新的法律共识形成并不是观念思辨的结果,而是一种主体经验与客体制度以事件为中介达成统一的过程。
“事件性媒介”是本文对监控录像短视频做出的规定。实际上,事件性更应当被视为媒介性的重要构成,进而成为思索媒介的一个重要路径。当以事件性来思考媒介时,所需要聚焦的不是在媒介框架之中已经被诠释、被建构出来的对象,而是要回到事件本身的原初给予,关注事件溢出框架之外、语言之外的“剩余”为人们与社会带来的意义,而后者恰恰关乎人类生存的实在性与可能性。正如克莱默尔所说:在媒介的维度下,与其说符号使用者统治和控制着剩余物,还不如说他们遭遇了剩余物。媒介最本原的意义并不是要构造真实,而应当是向主体传递可通达的真实的可能性,拓宽社会认知真实的边界。
吴果中: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世承人才学术带头人,新闻学系主任。董破冰:男,湖南省祁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传播学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兴趣:视觉文化史,现象学媒介学。
摘自《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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