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路遇油污滑倒摔伤,谁之责?|生活有说“法”

黄欣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2-02 21:22:1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李双 杨青

【故事】

餐厨垃圾车遗洒垃圾,造成路面油污,王女士骑车经过滑倒摔伤,事故责任在谁?是司机及其雇佣单位,还是事发路面的管理单位、清理单位?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23年6月26日14时许,司机许某驾驶餐厨垃圾车行至107国道长石桥下辅道时,因操作失误,所载餐厨垃圾不慎遗洒在道路上,造成西侧辅道大面积油污。

当日15时12分,路面清理单位乙公司接到油污污染路面通知,于17时40分到达现场进行清理。18时46分,清扫结束,清理完毕后的现场照片显示,路面无液体状泔水油污,但仍存在油污。

当晚20时许,王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因油污滑倒摔伤。27日,她前往医院检查,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7日17时,王女士丈夫到事发地拍摄照片,显示该道路仍存在油污,遂拨打政务热线求助。

事故发生后,因协商未果,王女士将司机许某及其单位甲公司、107国道养护中心诉至岳阳楼区法院。

法院查明,餐厨垃圾车司机许某受雇于甲公司,负责运输厨余垃圾,其驾驶的餐厨垃圾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特种车商业保险。某城管局通过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承接了107国道某路段项目及接收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并将该道路范围的路面清扫工作移交某环卫所。后环卫所又将涉案路段清污、垃圾清运等工作外包给乙公司(由107国道养护中心出资设立)。

审理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乙公司、某城管局、某环卫所、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

此案涉及多个被告,它们的责任如何划分?

【说“法”】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卫洋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涉及被告较多,如何准确认定公共道路管理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准确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

侵权行为人许某是甲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所载餐厨垃圾遗洒,且未进行清理,是造成本案事故的起始原因、主要原因,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50%的侵权责任。

涉案路段由环卫所负责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应认定其为该路段的道路管理人。环卫所虽将清洗清污等工作外包给乙公司具体实施,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对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责任。环卫所未尽到监管职责及合理的注意、巡查义务,未及时排查事发道路的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设施提醒过往车辆及行人,应对本案事故承担5%责任。

乙公司虽已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内部操作制度对涉案路面进行清洗清污,但未完全清理干净,仍存在安全隐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5%赔偿责任。

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悬挂黄色车牌,属机动车范畴,但王女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不具备驾驶该电动车的资质、能力,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且事发时间为夜间,驾驶人应具备更为严格的注意路面情况义务,王女士未能保障安全驾驶,致使事故发生,不排除速度过快的可能,亦应自行承担40%责任。

107国道养护中心已举证证明其并非涉案道路管理人,某城管局已提交移交协议证明该局已将管理职责细分,其中路面清扫工作已移交至某环卫所,故不宜认定107国道养护中心、某城管局为道路管理责任人。

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环卫所、乙公司分别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2760.73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95065.44元)、9782.62元、9782.62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余被告均服判息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李茁

三审:唐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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