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2-07 17:04:5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2月7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全市各市场经营者及相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格欺诈与哄抬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函指出,各市场经营者及相关收费单位要认真对照进行自查自纠,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做好价费检查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原文如下:
全市各市场经营者及相关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现就有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全市实行政府管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城乡客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及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停车场收费,其经营者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及相关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
(二)要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优惠范围和优惠幅度,对特殊群体按规定切实提供减免等优待;
(三)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一)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要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四)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五)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六)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欺诈
(一)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经营者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经营者不得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四、严禁哄抬价格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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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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