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后被断电,法院这样判

    2025-02-08 14:27:5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天宇 徐敦锟)物业公司服务未到位,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停水停电?日前,龙山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5月,田某、周某、石某在某商业步行街租赁门面,并通过该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自愿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公共照明未完全开启孔灯,空调调控温度不足,电梯长时间维修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三人便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共计30696.72元。物业公司多次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三人交纳物业费,并对三人承包门面采取断电等手段进行催缴。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将三人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多项内容组成,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过程,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性和长期性的特征,不应根据某一段时期的服务情况或单个、局部问题来否认物业公司所有服务,应根据所有业主的整体服务情况、持续状态、全体业主的利益予以确认。

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对三人经营造成不便;在催缴物业费的过程中,采取停电的方式,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物业费收取费用予以酌减30%,三人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责编:李迅

一审: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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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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