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8 14:45:53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蒋小芬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践行和落实好“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是应有之义。针对审判执行实务中的问题,不仅要解决好当事人的“法结”,更要解决好矛盾问题的“症结”,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以来,永州市中院抓实司法建议,致力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
房屋被占 手足反目成仇家
近年来,江永县潇浦镇塘背社区频频遭遇岩溶塌陷地质灾害。为保障村民安全,妥善安置受灾村民,江永县政府建成集中安置房,对该村受岩溶塌陷威胁的村民实施整体搬迁。2024年3月12日,该村村民唐某启与镇政府签订《分房协议书》,缴纳2万元分房款后,通过抽签确定了一套安置房。分得安置房后,唐某启并未立刻入住。恰逢此时,唐某启的哥哥唐某全因住房下有地下河,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社区申请临时安置房,于是社区给哥哥唐某全安排了临时安置房,但他却并没有住进社区安置的临时房里,而是自行搬入了政府分配给唐某启的安置房中。此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唐某启多次要求哥哥一家搬出,但哥哥称房子是社区分配,且以家中有生病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生活困难等理由拒绝搬出。为此,兄弟俩反目成仇。
矛盾升级 信访诉讼不间断
“他霸占了我的房子,我都没去信访呢!他倒好,自己先跑去政府上访,弄得好像是我霸占了他的房子一样,这是明显的恶人先告状啊!”唐某启分得的安置房不仅被占用,还被哥哥多次信访,对此,唐某启既气愤又无奈。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
于是,唐某启于2024年8月手持一纸诉状将哥哥告到了江永县法院,请求法院将被哥哥霸占的房屋判给自己,还自己一个公道。接到该民事诉讼后,江永县法院对事情的经过、诉讼的请求和理由进行了仔细斟酌商议。经商议,认为此案的核心是安置房屋物权的归属问题,而该安置房物权状态尚未明确,法院不宜进行确权,故江永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了唐某启的起诉。唐某启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于2024年12月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部门联动 情理融合暖人心
“从法理上来说,该案由法院受理确实不妥,但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法院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永州中院分管立案信访工作的副院长赵勇坚表示。
收到唐某启的上诉后,赵勇坚组织专业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审理认为,该案表面上是一起民事争议,但涉及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不能简单作为民事案子来办理,需要按照实质解纷的思路,彻底解决安置房归属问题。且该案的原、被告系亲兄弟,存在调解的感情基础。
为此,合议庭联系了江永县潇浦镇政府、司法所、塘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讨案件妥善处理方案,并与当事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向双方详细解释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讲清讲明法理、事理和情理。
经过多部门联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12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启将安置房补偿资格转让给哥哥,而哥哥则向唐某启支付相应补偿款。唐某启撤回上诉。
对症下药 司法建议促治理
“这起案件虽顺利审结,但矛盾纠纷化解的‘后半篇文章’尚未结束,社会矛盾不是法院一下子就能解决的,需要发挥多元合力,综合推进社会治理大格局的形成。”永州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光耀认为。
本案纠纷之所以产生,究其根源,在于基层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时,存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程序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如果不加以规范,类似矛盾纠纷还会发生,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永州中院特别指导江永县法院针对此次安置纠纷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向县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书,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江永县法院、司法局等多个单位联合召开府院联动工作会议,就健全拆迁安置工作机制、抓好基层政策贯彻落实、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等问题作了充分探讨。本案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永州两级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大局,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司法建议”机制作用,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做实每一件民生“实事”,“量身打造”解纷举措,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2024年,全市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化解了东安村组间40余年争水案、江永国道施工致54户村民房屋受损案等矛盾纠纷20起,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送各类司法建议57份,为推动相关领域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责编:李迅
一审:李迅
二审:陈佳婧
三审:周智颖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