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婷 罗星越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2-26 20:21:16
新湖南客户端2月26日讯(通讯员 陈书婷 罗星越)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龙某某因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蕙兰、多花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为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民事责任。鉴于其家庭条件较困难,遂要求其以劳务代偿免费护林三个月的形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此外,经检察干警释法说理,龙某某自愿担任法治宣传员,以案为鉴,义务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宣传。
检察官提醒,私采野生兰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自2021年9月7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施行以来,兔耳兰以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不论出自自行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严禁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一旦危害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1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2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危害更为严重,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5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10株以上,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检察机关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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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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