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15:27:58
被踢出工作群后
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
反被公司告了

案情回顾
李某与新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签订《团播经纪人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
2024年1月5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请假一天,公司不允许其请假,并表示若李某当天不直播就不要来了。该公司将李某踢出与工作有关的所有微信聊天群,用实际行动表明开除李某。之后,李某在其他平台自行直播,反被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
结合公司在被告李某离开后将其从三个工作联系群中移出的行为,可认定李某的陈述符合事实,原、被告对合同解除已达成了一致,因此,原、被告的《团播经纪人合作协议》已于2024年1月5日协议解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双方合作期间,李某存在违反《团播经纪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行为。李某之后的直播均发生于合同被解除之后,并非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此,李某在合同被解除之后的直播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
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主张自己的权利
(来源:江西法院)
责编:曹婕妤
一审:潘文秀
二审:张马良
三审:周韬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