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3-01 21:41:16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匆忙离婚后,其中一方才发现有些钱财漏分了。这种情况下,这一方能否到法院起诉?
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何强与田心经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后,何强发现,田心在邵阳市内还有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房子,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有8万余元,另有一笔3万余元的保险分红。何强认为,前妻田心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明认定,田心的这套房子是她婚前出资购买,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何强无权进行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心公积金数额和保险分红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决田心给付何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补偿款近5万元。
【说“法”】
新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前亮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可能以“时效抗辩”导致败诉风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股票、公积金、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通过律师或公证机构核查财产清单;婚姻存续期间,注意保存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交易记录等关键财产凭证,避免离婚后举证困难;涉及大额财产或复杂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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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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