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婚姻纠纷,女性该怎么维权?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3-07 15:47:42

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许多女性在婚姻中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对今年2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行解读,让人们了解它对女性都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保护。

提问1:一方因婚外情赠与他人的财物,能追回来吗?

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就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

《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

法官提醒:

不论配偶起诉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所处分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基于出轨一方存在过错,财产并非平均分配,出轨一方可能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另一方应有权全部要求返还,接受赠与的第三者不能以双方共同消费为由而免除其返还责任。

提问2:未成年子女被一方抢夺或藏匿,该怎么办?

有的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常常因矛盾冲突激烈失去理智,一方采用激烈、不合理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出现“抢娃”大战。

《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分居期间、尚未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司法审判中,判断未成年子女归谁,法官一般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法官提醒: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当事人对两项禁令均可以单独向法院申请,不需依附诉讼纠纷案件。

提问3: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共同的责任,但有的家庭会选择一人放弃工作发展或学习的机会全职照顾家庭。作为受益的另一方,离婚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理所应当。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判决经济补偿数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

法官提醒:

离婚经济补偿可以是男方给女方,也可以是女方给男方。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若双方未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的,无法适用这一制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项制度,离婚后再提出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提问4: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怎样分割?

如今,因非婚同居引发的析产纠纷有增多趋势。

同居不同于婚姻,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如果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当前大部分人的心理预期和同居不同于婚姻保护的价值理念,规定在财产分割时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还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对此,《解释二》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法官提醒:

为避免纠纷,同居期间双方最好能提前就财产分配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唐能

三审:赵雨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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