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柳 蔡永胜 李昆励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3-07 19:17:15
新湖南客户端3月7日讯(通讯员 孙柳 蔡永胜 全媒体记者 李昆励)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日,长沙县正式发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条措施,旨在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十条措施涵盖行政检查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完善制度管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过程管控、强化队伍建设、严格监督问责等五个方面举措,为县域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获得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长沙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条措施
一、全面公开行政检查主体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由县司法局全面清理行政检查主体,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各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并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要素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相关专栏公布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让企业对检查事项有明确预期。
二、健全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公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同步报送至县司法局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将专项检查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原则上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等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三、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县司法局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
四、推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各行政检查主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五、全面落实“扫码入企”。推广运用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湘易办APP”或“湖南营商码”扫码登记并上传检查方案、检查主体、检查内容等信息。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实时上传全省一体化平台。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还应当事前将行政检查计划录入全省一体化平台。
六、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推动制定并公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对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情况依法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上网公示,避免“类案不同罚”“执法畸轻畸重”等情况。
八、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九、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督办以及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搭建政企沟通平台,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建立健全县级领导约谈制度,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具体情况报请县级领导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
十、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对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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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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