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3-13 21:18:3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陈梓娴
【故事】
当下,宠物狗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员,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电动车驾驶人为了避让狗而摔伤,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两年前,郑军骑着电动车走在乡间的小路上,突然蹿出一条小狗。一脚急刹下去,狗是避开了,郑军却摔伤骨折,住院治疗花费7000多元。经司法鉴定,郑军右膝关节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康复治疗费用需1万元左右。
事发后,郑军将小狗主人孙强夫妇诉至法院索赔。法院经查明认定,判决孙强夫妇担责四成,赔偿郑军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说“法”】
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法庭副庭长 罗勇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饲养人承担责任需以“未履行管理义务”为前提。判断是否构成“未履行管理义务”,应结合动物饲养的具体场景、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饲养人实际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分析,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需避免对饲养人责任的不当扩大。
本案中,孙强夫妇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发现小狗冲出家门后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郑军为避让而摔倒受伤,明显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郑军驾驶电动车时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各位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须严格履行动物管理义务,避免动物危害公共安全;驾驶人要文明驾驶,在驾驶途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合理谨慎应对突发状况。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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