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残联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3-14 15:35:00
长沙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迎来好消息!小编今日从长沙市残联获悉,长沙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长沙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了,有效期两年。
《办法》的出台旨在切实做好我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最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坚持“自主自愿、责任共担,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的原则,根据《办法》规定,申请集中照护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长沙市户籍且16-59周岁;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包含这两类残疾之一的多重残疾人;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是自理能力为失能,家庭欠缺照护能力;五是无暴力倾向、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集中照护的情形;六是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按合约缴纳费用。《办法》明确,同一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政策。
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沙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残疾人证、低保证明、体检报告(含丙肝、结核、梅毒、艾滋病等检查项目)等原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县级残联在复核材料基础上,对申请对象的自理能力、精神状态、健康情况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级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通过审核后,申请人自愿选择区县(市)确定的集中照护机构入住。申请人(困难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照护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及协议期限等。
据悉,集中照护对象入住机构后需按月缴纳集中照护费用,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确定,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也由本人按政策承担。同时,入住满30日后,照护人可凭缴费凭证向县级残联申领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对享受单人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500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800元/月。补助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月发放至集中照护对象或其监护人。
《办法》同时明确,困难重度残疾人因身体状况、低保身份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或不履行三方协议,不及时缴纳集中照护费用的;或个人意愿发生变化,自愿退出照护的,集中照护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据实结算费用,县级残联据此停止发放集中照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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