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烟花炸膛伤了眼睛,谁该担责?

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3-18 21:06:05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邹晴 袁熙来

【故事】

燃放烟花时炸伤人,谁该为意外买单?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两年前,曾军在宁乡市某烟花店购买了一款烟花。他在家中前坪距离烟花五六米区域燃放该烟花时,烟花突然发生炸膛,炸伤曾军的左眼。

事故发生后,曾军将烟花零售商、烟花批发商、烟花集团及花炮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曾军购买的烟花是烟花店从批发商处进货,其外包装印刷有“某烟花集团”字样,且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曾军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和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曾军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核算总计为55.8万元。

法院另查明认定,案涉烟花的批发商、零售商依法取得了相应资质,且无证据证明两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烟花集团将公司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同时,花炮厂经烟花集团授权实际生产案涉烟花。因此,烟花集团、花炮厂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应对曾军的损失共同承担作为“生产者”的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案涉烟花的烟花集团、花炮厂担责九成,赔偿曾军50万余元。

【说“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李潇潇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应当注意遵守烟花的燃放要求,按照相应操作规范及安全要求,在适宜的空间场地燃放烟花,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若未按安全要求进行燃放导致损害发生,燃放者本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王为薇

三审:唐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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