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网络主播,打赏款项能否追回?桃江法院判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3-21 08:13:5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21日讯(通讯员 李卓敏打赏是一种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常见的互动方式,观众通过打赏来表达对主播的喜爱或支持。成年人正常打赏主播后又反悔,是否可以要求主播返还?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打赏人的诉讼请求。

20237月,大学生小王(化名)在抖音平台刷到主播小范(化名)的直播间,被其幽默风趣的互动吸引。两人私下添加微信后,为表心意,小王半年内累计打赏小范1062次,消耗392538个抖币,折合人民币39253.8元。小王后来发现小范同时与多名网友互加微信并保持联系,质问后竟被拉黑删除。心碎的小王认为小范虚构感情骗取打赏,抖音平台也疏于监管,遂将小范及抖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抖音平台充值后兑换虚拟礼物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已获得直播互动、情感陪伴等对价服务,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小额打赏具备自主性。小范虽在直播中与用户互动,但无证据证明其虚构情感或违反公序良俗;抖音平台亦履行了监管义务,未放任违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小王打赏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看网络直播,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视听消费。既然是消费,就要讲究交易的公平性以及行为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事实上,在“内容免费”的大框架下,很多主播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一就是“打赏”。对于这一职业群体及其商业模式,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进行整体性地矮化或者否定,而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既要严堵某些不良主播“不当诱导打赏”的劣行劣迹、严格执行“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等举措;另一方面,也要尊重成年人的消费自主权、尊重商业社会的秩序平衡,尊重合规主播利用直播间渠道将自己的专业知识、才华才艺进行变现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厘清了以下关键问题:1.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主播,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下的消费行为,而非无偿赠与。主播通过表演、互动提供情绪价值,用户获得精神满足,双方存在对价关系。2.成年人理性消费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消费行为负责。用户长期、多次的小额打赏,体现其自主选择,情感期待落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或“重大误解”。3.平台与主播的责任边界:平台已履行服务协议和风险提示义务,主播未实施欺诈或违法行为时,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用户应理性消费,留存交易记录,勿将情感与金钱混淆。主播与平台应严守行业规范,拒绝诱导话术。让“打赏”回归娱乐本质,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责编:宋姗姗

一审:杨玉菡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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