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 2025-04-09 15:35:5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省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委托的组织
三、其他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省司法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省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4月3日
责编:曹晓林
一审:曹晓林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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