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子遭“断崖式”降薪,老板“任性”怎么办?

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17 21:12:5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4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调岗降低孕期女职工待遇。

记者简要梳理这起案例:2022年,工程师赵女士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薪1.7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项目岗位津贴1.4万元。一年后,赵女士怀孕,公司每个月只给她发3000元的基本工资。赵女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科技公司按照月薪1.7万元的标准补齐赵女士孕期工资差额。

如何厘清职场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边界?再来看一起法院判例。

10年前,张女士入职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6年后,张女士怀孕生子,休完产假去上班,产前1.4万元的月薪,缩水至2100元,还被要求调岗。张女士不同意调岗,并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补发张女士孕期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说“法”】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棒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各种手段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强制调岗、变相劝退、绩效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者需增强维权意识,提升证据意识;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摒弃“隐性歧视”思维;司法部门应探索创新机制,捍卫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让女职工在迎接新生命时减少后顾之忧,实现“生命延续”与“职业发展”的双重平衡 。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王为薇

三审:唐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